【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郑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期间任中共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向集村总支委员会书记、向集村村委会主任,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25日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克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克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建立环境监管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2015年10月28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蔡甸区环保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印发了《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12月全面实施,方案要求以街道(园区)、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区、街乡镇(园区)、村(社区、楼院)环境监管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其中第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社区、楼院)委会,各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并兼职环境监管网格员。第三级网络监管的具体职责为负责每周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配合上级网格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或者设立台账。被告人郑某某任中共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向某(以下简称向某)总支委员会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参加了永安街办事处召集的环保工作会议,知悉其负有在辖区内定期巡查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上报的职责。

2016年9月,雷某(已判刑)承租了向集村老卫生院内的厂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没有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镀铬业务,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六价铬的废水直接通过私设的沟渠对外排放。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向某老卫生院内有人从事生产作业后,未按照《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雷某私设加工厂排放废水的情况。

2016年10月25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蔡甸区环保局)对辖区各街、乡、镇、园区下发《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要求各村统计辖区内应全面取缔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厂、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即“十小”企业名单。被告人郑某某亦未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巡查,即向永安街办事处环境监管第二级网格员朱文彬(另案处理)报送该村辖区无“十小”企业的统计表。

2016年11月28日,蔡甸区环保委就上述问题组织辖区内的“十小”企业的再排查、再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逐一复核、确认,并于同年12月中旬前全部关停或者拆除。同年12月4日,永安街党工委召开“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安排专题会,永安街办事处主任计文华、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张某3要求辖区各村书记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排查,并报送辖区“十小”企业名录,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开展巡查工作的情况下,再次向朱某报送辖区无“十小”企业的统计表。

2017年1月,经周边群众举报,雷某违法排污行为被发现。同年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向集村原卫生院院内电镀厂周边区域7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其中1处六价铬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225倍,其他5处六价铬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截至目前,为处理雷某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废水无害化处理、污染场地修复等共计支出人民币409775元。

2017年4月23日,经永安街纪工委通知,被告人郑某某于次日主动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案发后,雷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蔡甸区永安街向集村污水处理费、污染物前期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94880元。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没有辩解,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的经济损失已由侵权人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相关经济损失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郑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其中原因之一,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当选为向集村村委会主任。次日,被告人郑某某任中共向某总支委员会书记。

2015年10月28日,蔡甸区环保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印发了《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12月全面实施。方案要求以街道(园区)、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区、街乡镇(园区)、村(社区、楼院)环境监管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其中第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社区、楼院)委会,各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并兼职环境监管网格员。第三级网络监管员的具体职责为每周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配合上级网格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或者设立台账。被告人郑某某任中共向集村总支委员会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作为第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和兼职环境监管网格员,参加了永安街办事处召集的环保工作会议,知悉其负有在辖区内定期巡查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上报的职责。

2016年9月,雷某(已判刑)承租位于向集村的原向集卫生院闲置房屋,并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没有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防治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从事金属镀铬业务,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六价铬的废水直接通过私设的沟渠对外排放。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原向集卫生院内有人从事生产作业后,未按照《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巡查,未及时发现雷某私设加工厂排放废水的情况。

2016年10月25日,蔡甸区环保局向辖区各街、乡、镇、园区下发《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要求各村统计辖区内应全面取缔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厂、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即“十小”企业名单。被告人郑某某亦未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巡查,即向永安街办事处环境监管第二级网格员朱文彬(另案处理)报送该村辖区无“十小”企业的统计表。

2016年11月28日,蔡甸区环保委就上述问题组织对辖区内的“十小”企业再排查、再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逐一复核、确认,并于同年12月中旬前全部关停或者拆除。同年12月4日,永安街办事处召开“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安排专题会,永安街办事处主任计文华、分管环保工作领导的张某3要求辖区各村主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排查,并报送辖区“十小”企业名录,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开展巡查工作的情况下,再次向朱某报送辖区无“十小”企业的统计表。

2017年1月,经周边群众举报,雷某违法排污行为被蔡甸区环保局发现。同年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原向集卫生院院内电镀厂周边区域7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其中1处六价铬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达225倍,其他5处六价铬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截至目前,向集村、永安街办事处为处理雷某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监测、废水无害化处理、污染场地修复等支出共计人民币409785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向集村、永安街办事处监测费、污水处理费、污染物前期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94880元。

2017年4月23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永安街纪工委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㈠定罪事实的证据:

书证。(1)当选证书,证实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当选向集村村委会主任。(2)中共蔡甸区委永安街党工委永组干[2014]4号文件,证实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任中共向某总支委员会委员、书记。(3)永安街环保网格员花名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为向某环保网格员。(4)蔡甸区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人名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为向某环境监管三级网格责任人。(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证实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6)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证实2015年10月28日,蔡甸区环保委印发《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蔡甸区为落实环境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对环境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划分为三级,第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环保委、第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街乡镇,第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社区)委会,各村、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并兼职环境监管网格员。三级网格员的具体职责是:一是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二是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社区、楼院网格责任人,要及时掌握网格内污染源情况,巡查网格内污染源排放状况,及时发现扬尘、噪音油烟扰民,锅炉“冒黑烟”、企业排放废水、异味等环境问题;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并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处理;跟踪问题整改,监督污染源单位按整改时限、整改内容等要求开展整改,直至问题解决。(7)蔡甸区环境网格化管理巡查报告制度,证实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巡查;环境管理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管理巡查的要求是村(社区)辖区内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各级网格内成员单位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网格单位报告;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网格单位报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应在2个小时内向上一级网格单位报告。(8)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证实2016年10月13日,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出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7日前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并于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9)蔡甸区环保委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证实2016年10月25日,蔡甸区环保委发出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要求各街、乡、镇、园区认真总结行政区域内从“十一五”至今取缔“十小”企业的情况,如实填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并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送。(10)蔡甸区环保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取缔“十小”企业工作的通知,证实2016年11月28日,蔡甸区环保委办公室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取缔“十小”企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街、乡、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生产项目公告》要求,在前期取缔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完成辖区内“十小”企业的再排查,再清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达标无望的小型企业,逐一复核、确认,列出拟关停取缔项目清单,完善取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通知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列入取缔项目清单的企业(生产线)全部停产,12月中旬全部关闭或拆除。(11)“十小”企业取缔情况统计表,证实2016年12月5日,永安街办事处向区环保局报送“十小”企业取缔情况统计表,表格反映2016年底应完成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取缔数量为“无”,已完成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取缔数量为“无”。(12)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12月4日,永安街办事处召开“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安排专题会,计某、张某3、刘某、朱某、各村(社区)书记等人参加会议;计某要求各村、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加大排查力度,确保无遗漏,对于违规违法企业,坚决关闭取缔;张某3要求各村安排专人巡查;2016年12月5日,永安街召开环保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专题会,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永安街23个村(社区)书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春节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改的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会议要求各村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大排污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13)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蔡环监污染源[2017]011号监测报告,证实2017年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环境监测站对向集村原向集卫生院院内电镀厂周边区域7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调查监测,监测结果为:原卫生院院内电镀厂沟渠集水坑1号水样六价铬超标225倍,原卫生院院内电镀厂内沟渠集水坑2号水样达标,向集村姚湾15号居民家井水水样六价铬超标153.2倍,向集村姚湾15号居民家菜地旁水渠水样六价铬超标22.3倍,向集村姚湾5号居民家储水池水样六价铬超标51.3倍,向集村姚湾6号居民家井水水样六价铬超标104.2倍,向集村姚湾15号居民家菜地下方水塘水样六价铬超标22.3倍。(14)委托监测合同书,证实2017年4月间,蔡甸区环保局与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委托监测合同书》,蔡甸区环保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向集村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进行前期环境中铬污染情况调查监测,监测工作经费为人民币100000元。(15)向集卫生院污水处理明细,证实向集村为处理向集卫生院内排放的污水,支出污水处理费共计人民币77010元(其中应支付武钢污水处理费人民币45675元)。(16)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证实2017年2月24日,李某1(向某报账员)转账武汉钢实烧结原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5675元。(17)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2017年8月15日,向某支付李元松运输费人民币16500元。(18)收据,证实2017年4月27日,向某支付水箱款共计人民币7600元;2017年5月11日,向某支付挂锁、油布款共计人民币750元。(19)领款单,证实2017年6月27日,向某支付郭浩挖机费人民币1850元;向某支付尹红旗塑料袋款人民币300元;2017年7月21日,向某支付李某1过磅费人民币175元。(20)原始凭证粘贴单、污水处理用工表,证实2017年8月16日,向某支付人工费人民币9600元。(21)含铬固体废物和废水委托处置协议,证实2017年4月27日,向集村与武汉钢铁公司环境保护部签订含铬固体废物和废水委托处置协议,向集村委托武汉钢铁公司环境保护部对本村含铬固体废物和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向某向武汉钢铁公司环境保护部按2800元/吨支付处理费。(22)武汉市蔡甸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7年5月12日,永安街财政所支付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人民币117880元;2017年6月28日,永安街办事处支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监测工作经费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8月30日,永安街财政所支付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人民币78120元。

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3月左右,雷某因为擅自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被公安机关立案,区环保局要求我们村委会处理被废水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我们村委会请了工人把污染的土壤挖掘并收集起来,运送到武钢进行煅烧,另外,还有村民被污染的水井重建等费用,加起来一共是77010元。雷某的妻子张某2交了77000元现金给我们村委会,我们向张某2出具了收据。因为区环保局要求我们村委会治理环境污染,我们村两次收集废水并运送到武钢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2017年5月的废水处理费用一共是117880元,2017年8月的废水处理费用一共是78120元。这两次运输废水的运费一共是16500元,是一次性支付给司机的。我们村委会购买水箱、油布等材料花费了8650元,聘请人工花费9600元,租用挖掘机的费用是1850元。以上费用合计30余万元。前期区环保局聘请了湖北省环境科学院到我们村监测被雷某污染的土壤和水质的监测费用一共是10万元,这笔钱是由永安街办事处出的。(2)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1月19日,按照我局工作安排,包括我在内的区环保局监测站3名采样检测人员协同我局监察大队一同到位于向集村姚湾3组的电镀加工厂检测取样当地排放水体污染情况,我们到达现场后,分别在姚湾15号居民家中井水、姚湾15号居民家菜地旁水渠、姚湾5号居民家储水池、姚湾6号居民家水井、电镀加工厂内沟渠集水坑1号、姚湾15号菜地下方水塘共7处检测点位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分析发现,除电镀加工厂内沟渠集水坑2号点水样达标,其余6个点位六价铬均超标,其中电镀加工厂内沟渠集水坑1号点位六价铬浓度值为113毫米每立方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限值225倍,其余5个点位的检测值对应相应的国家标准分别超标22.3倍至153.2倍。(3)证人雷某的证言:大概2016年9月中旬,我在向某开办的电镀加工厂正式加工生产,到2017年1月16日被查处,在将近4个月的镀铬生产期间,加工厂所在地向某、永安街、区环保局没有人到我加工厂进行过巡查、检查。我们厂一般白天生产,极少在晚上加工。(4)证人张某2的证言:雷某的硬铬电镀加工厂从2016年9月中下旬开工,到2017年元月被蔡甸区环保部门查处,生产了大概4个月的时间,在这4个月的生产期间,村、街和区环保局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到我们厂来过。雷某的硬铬电镀加工厂一般白天生产,晚上从来没有生产过。(5)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2016年5月担任永安街环境监管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的。上级来文要求我们开展专项排查工作的时候,我都是以召集辖区各村(社区)负责人及相关企业负责人等开会的形式,要求他们开展排查,并以书面形式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同时,在会上,我也会强调要他们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做好环境污染隐患自查。(6)证人徐某的证言:蔡甸区环保委依据上级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了蔡甸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制度,将蔡甸区的环境监管网格分为区、街乡镇、村(社区)委会三级网格。其中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是蔡甸区环保委,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是各街乡镇的负责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是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一级网格的主要任务是处理问题,二级、三级网格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文件已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级网格员每个月要将辖区巡查一遍,二级网格员半个月就要将辖区巡查一遍,三级网格员是每周将辖区巡查一遍。因此,我们平时对二级、三级网格员的巡查一般都是口头要求他们勤排查。(7)证人李某2的证言:区环保局经区领导同意,以区环委会的名义多次召集各街、乡、镇负责人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开会,反复强调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和排查环境污染隐患。2016年10月,为了避免出现环境污染隐患,我们向各街、乡、镇下发过《关于报送取缔“十小”企业情况的通知》,要求各街、乡、镇统计、报送辖区内的“十小”企业。同年11月,为了迎接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检查,我们再次以区环委会名义向街、乡、镇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取缔“十小”企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街、乡、镇再次统计、报送辖区内的“十小”企业,这次我们为了引起街、乡、镇政府负责人的重视,还提出让相关负责人在统计表上签字盖章。在下发这次通知之前,区里还专门召开过一次环保工作大会,彭区长和分管环保工作的孙区长在会上强调各街、乡、镇政府要加强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十小”企业,避免出现环境污染的问题。(8)证人姚某的证言:我家门前路边有一口水井,平时我和附近几户村民都从这口水井里面打水,用于浇菜园地、洗衣等,由于我家离这口井最近,因此,我几乎每天都会从井中打水。到了2016年11月左右,我发现井水开始慢慢泛黄,并且颜色越来越深,之后,附近的几户人家也发现井水颜色有异常,但是当时我们只是议论了一下,认为可能这只是暂时的情况,都没有引起重视。2017年1月初,连续下了两场雨,我家院子里的菜园地里流淌的水变成了黄绿色,我的妻子还跟我说她还闻到很刺鼻的味道。这时,我就感觉可能水质被污染了。2017年1月13号,我上网查到了蔡甸区环保局的电话,对方报给我一个举报电话,我就打了那个举报电话,反映了我家水井被污染的情况。向某支部书记郑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因为他家离我家不远,平时他母亲也在这口井里打水用,井水变绿后,郑某某与我家附近几户村民都是知道的。(9)证人欧某的证言:2016年7月,我在翻修房子的过程中,向某书记郑某某跟我打电话,问我翻修房子干什么,我跟他说引进一个企业,郑书记说不要引进污染企业,我说不会引进污染企业的,郑书记还要企业的负责人到村委会去谈谈。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14年,我担任向某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至今。我是向某环境监管网格员,主要工作是协助街里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隐患定期进行巡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平时街里一般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网格员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我主要是按照街里的要求开展工作。虽然街里召集我们开会的时候经常强调要重视环保工作,要经常在辖区进行巡查,但是,由于我平时的工作比较多,并没有经常性的开展巡查工作。另外,由于我个人的认识问题,我个人主要把巡查的重点放在辖区内的波哥大化工厂、公济墙体节能材料厂、明福包装材料厂这三家比较大的企业,至于其他的地方,我也巡查过,但是心里没有足够的重视。2016年下半年,永安街专门召集各村负责人开会,我也参加了,会上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张某3要求我们排查辖区内的小作坊式企业,也就是“十小”企业,当时朱某还发给我们1张表格,要求我们排查之后填写表格并上报,我按照街里的要求,在辖区巡查一遍后,填写了表格并把表格交给了朱某。“十小”企业取缔情况明细表上,我填写了我们辖区的波哥大化工厂、公济墙体节能材料厂、明福包装材料厂这三家企业,当时我的想法就是不管这几家企业有没有问题,反正报上去肯定不会错,以免这几家企业将来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过了1个多月,街里又召集我们在永安街政府办公楼开了一次会,张某3在会上要求我们再次排查辖区内的污染企业,重点排查小作坊式企业,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十小”企业统计表。这次会议后,我还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了巡查工作,但是之前我也谈到,由于我的心里认为波哥大化工厂等三家企业才是重点,既然街里和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没有问题,所以这次我就在表上填了“无”并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后就报送给朱某了。在两次排查“十小”企业专项活动中,只要是有企业的地方,我都巡查过。虽然我之前从欧某处得知他在向集老卫生院引进了一家企业,也到向集老卫生院北面厂房的模具厂去看过,但是我当时认为老卫生院不属于村里的产业,所以并没有引起重视,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就走了,没有发现这个厂对面还有一家电镀厂,就是后来被区环保局和公安局处理的雷某的厂。

㈡量刑事实的证据:

1.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3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永安街纪工委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

2.本院(2017)鄂0114刑初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月,向集村为处理含铬固体废物和废水支出处置费人民币77010元;同年3月13日,雷某的近亲属代为支付向集村污水处置费人民币77000元;同年4月27日,向集村委托武汉钢铁有限公司能源环境部对本案含铬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为此支付人民币117880元,该款项由永安街办事处财政专户拨付;同月,蔡甸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案铬污染场地修复项目进行前期环境中铬污染情况调查监测,为此支付监测工作经费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在审理雷某污染环境案期间,雷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永安街办事处处置本案含铬废水等污染物的前期应急修复费用人民币217880元;同年9月25日,雷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63年12月9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向集村村委会主任,根据政府文件规定,为第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向集村村委会第一责任人,并兼职向某环境监管网格员,负责每周对向某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配合上级网格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或者设立台账,故被告人郑某某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郑某某受当地政府委托,作为第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向集村村委会第一责任人,并兼职向某环境监管网格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经济损失409785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侵权人已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从中起到积极作用,故不能作为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辩护人关于涉案的经济损失已由侵权人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相关经济损失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被告人郑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其中原因之一,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晓洪

人民陪审员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陈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