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1至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村XX号被害人黄某2家中玩耍。期间,被告人黄某1见被害人黄某2家中无其他人,先后在其家中卧室、厨房内,采取从背后搂抱等方式,强行抚摸被害人黄某2生殖器和乳房,并亲吻其嘴部。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1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为满足性刺激,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她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1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