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被告人黄某1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1,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强制猥亵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1至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村XX号被害人黄某2家中玩耍。期间,被告人黄某1见被害人黄某2家中无其他人,先后在其家中卧室、厨房内,采取从背后搂抱等方式,强行抚摸被害人黄某2生殖器和乳房,并亲吻其嘴部。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1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为满足性刺激,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她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1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1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梅珍

法官助理刘鹃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邢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