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4 0:00:00

陈乐君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乐君,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乐君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丽英、被告人陈乐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乐君在浙BXXXXX号长安汽车后排座位上,强行将被害人鲁某压在身下,采用亲嘴、用手抚摸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鲁某进行猥亵。因鲁某激烈反抗继而又对鲁某采取了掐脖子、掴掌等暴力手段。

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陈乐君经电话通知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乐君已赔偿被害人鲁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乐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陈乐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乐君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乐君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乐君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乐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乐君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金藕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嘉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