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9 0:00:00

曹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山,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捕前住陕西,销售人员。2016年9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陕011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7日,经被告人曹山介绍,邢某(另案处理)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邢某28000元,其中曹山获好处费1万元,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2016年6月至9月,曹山多次接收邢某发送的电子邮件,非法获取曲江6号等小区业主信息8779条(其中财产信息4232条),出售后曹山获赃款1000元。2016年8月20日,曹山给程学谦(另案处理)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地湖城大境小区业主信息3242条。2016年9月7日,曹山给邢某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域万科小区业主信息1059条。2016年9月13日,曹山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缴赃款1.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涉案赃款一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上诉人曹山及其辩护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1.曹山从邢某处获取的信息是否定性为财产信息法律无明文规定,原审判决因此对曹山从重处罚不当;2.案发后,曹山及其家属积极退还涉案赃款而非被追缴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1.曹山在案件侦查时即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曹山自愿接受财产处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经一审、二审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邢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万条。2016年期间,邢某伙同曹山向外以盈利为目的出售住户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楼号、面积,获利2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抓获邢某、曹山。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邢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提取席某移动硬盘、U盘各一个,提取曹山手机、U盘各一个,提取高某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各一张,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远程勘验、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登录涉案人员的多个QQ邮箱进行远程勘查,并对邮箱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进行了固定;登录邢某笔记本电脑,对储存在该笔记本硬盘的信息进行勘查。

4.微信聊天记录及QQ邮箱发送记录截图照片证实,曹山与邢某电子邮箱内发送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的记录,曹山发给赵康的曲江六号业主信息及转账记录。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曹山辨认出向他提供个人信息的人就是邢某。

6.证人高某、段某的证言证实,段某在邢某领导下工作,主要是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邢某电脑里存储的住户信息。高某证实她在陕西鼎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16年8月17日,她通过网银向席某所说账号转账28000元。

7.涉案邢某、席某、侯哲锋供述,侯某为西安鼎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为该公司业务部部长,席某为提升业务开展电话销售,通过曹山介绍认识邢某,从邢某处拷贝20G客户资料(包括姓名、电话、楼号、小区名字、身份证号、面积),后席某给付邢某人民币28000元,曹山从中获利10000元。

8.上诉人曹山的供述,他从2016年3月15日在西安生活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他通过微信认识邢某,邢某在群里出售售楼台账信息,裸号(手机号码)的话50至100元一个小区,全明细(房号、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等)的话200元。后来,如果有人需要,就将小区名字发给他,他再转发给邢某,邢某如果有的话就先发一张截图给他,他转发给需求人,需求人需要的话把钱支付给他,他再将钱支付给邢某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情况下会收取50至100元,具体卖掉多少他不清楚。他的QQ邮箱有记录,他的邮箱是516×××@qq.com,邢某的邮箱是897×××@qq.com。通过查看他的QQ邮箱,邢某共给他发了17封邮件,都是西安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其中曲江六号的他直接给了中浩房屋的赵康,中铁缤纷南郡的给了玛雅房屋的许晨;他向程学谦发送了金地湖城大境的3242条业主信息,这个信息谁发给他的想不起来了。2016年8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曲江鼎立金融公司的席某,席艳问他要西安市区内楼盘的住户信息,包括姓名、房号、联系电话、面积、身份证号,他联系邢某,邢某说给对方提供200万到300万左右的住户信息,需要4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会给他一部分钱作为报酬,他就将邢某和席某二人的电话相互给了对方。一周后,邢某说已经给了席某200万余条的住户信息,席某给了28000元,给席某3000元作为报酬,并给他支付宝转账10000元。他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退还获取的钱。

9.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证实,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席某支出营销费用28000元。

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曹山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获,在询问中表示愿意退还涉案赃款,后曹山主动退还涉案赃款11000元。

11.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涉案赃款11000元及罚金15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12.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曹山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上诉人曹山及其辩护人所提曹山是主动退还赃款而非被追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上诉人曹山及其辩护人所提曹山从邢某处获取的曲江六号4232条信息并非财产信息,曹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曲江六号4232条业主信息中包含公民房产等财产信息,且曹山伙同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一百余万条已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所提曹山在案件侦查时即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曹山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而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原审判决因其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考虑上诉人曹山能够主动退还涉案赃款,缴纳罚金,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涉案赃款一万一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刑初89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之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三、上诉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斌

代理审判员李欣烨

代理审判员邓少波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