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经一审、二审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邢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万条。2016年期间,邢某伙同曹山向外以盈利为目的出售住户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楼号、面积,获利2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抓获邢某、曹山。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邢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提取席某移动硬盘、U盘各一个,提取曹山手机、U盘各一个,提取高某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各一张,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远程勘验、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登录涉案人员的多个QQ邮箱进行远程勘查,并对邮箱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进行了固定;登录邢某笔记本电脑,对储存在该笔记本硬盘的信息进行勘查。
4.微信聊天记录及QQ邮箱发送记录截图照片证实,曹山与邢某电子邮箱内发送小区业主个人信息的记录,曹山发给赵康的曲江六号业主信息及转账记录。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曹山辨认出向他提供个人信息的人就是邢某。
6.证人高某、段某的证言证实,段某在邢某领导下工作,主要是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邢某电脑里存储的住户信息。高某证实她在陕西鼎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16年8月17日,她通过网银向席某所说账号转账28000元。
7.涉案邢某、席某、侯哲锋供述,侯某为西安鼎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为该公司业务部部长,席某为提升业务开展电话销售,通过曹山介绍认识邢某,从邢某处拷贝20G客户资料(包括姓名、电话、楼号、小区名字、身份证号、面积),后席某给付邢某人民币28000元,曹山从中获利10000元。
8.上诉人曹山的供述,他从2016年3月15日在西安生活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他通过微信认识邢某,邢某在群里出售售楼台账信息,裸号(手机号码)的话50至100元一个小区,全明细(房号、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等)的话200元。后来,如果有人需要,就将小区名字发给他,他再转发给邢某,邢某如果有的话就先发一张截图给他,他转发给需求人,需求人需要的话把钱支付给他,他再将钱支付给邢某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情况下会收取50至100元,具体卖掉多少他不清楚。他的QQ邮箱有记录,他的邮箱是516×××@qq.com,邢某的邮箱是897×××@qq.com。通过查看他的QQ邮箱,邢某共给他发了17封邮件,都是西安部分小区业主信息。其中曲江六号的他直接给了中浩房屋的赵康,中铁缤纷南郡的给了玛雅房屋的许晨;他向程学谦发送了金地湖城大境的3242条业主信息,这个信息谁发给他的想不起来了。2016年8月,他通过微信认识了曲江鼎立金融公司的席某,席艳问他要西安市区内楼盘的住户信息,包括姓名、房号、联系电话、面积、身份证号,他联系邢某,邢某说给对方提供200万到300万左右的住户信息,需要4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会给他一部分钱作为报酬,他就将邢某和席某二人的电话相互给了对方。一周后,邢某说已经给了席某200万余条的住户信息,席某给了28000元,给席某3000元作为报酬,并给他支付宝转账10000元。他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退还获取的钱。
9.费用报销单、记账凭证证实,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席某支出营销费用28000元。
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曹山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抓获,在询问中表示愿意退还涉案赃款,后曹山主动退还涉案赃款11000元。
11.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涉案赃款11000元及罚金15000元均已上缴国库;
12.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曹山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