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被告人彭本依与被告人彭明凤系男女朋友、与被告人彭世银认识、与被告人彭俊智系亲戚。彭世银与肖育系夫妻关系。彭俊智与巫梦系夫妻关系。2016年以来,彭本依出资购买手机、电话卡、电话机、电脑等,并在被告人张国亮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6726条(彭本依支付张国亮3370元),在其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871条,先行于2016年3、4月份组织彭世银、肖育等人,又分别于2016年底组织彭明凤、于2017年2月中旬组织彭俊智、巫梦在广州市花都区豪俊名苑小区4号楼1702号房间内,以“电视购物中奖三十万”为名实施电信诈骗。
被告人彭本依等人共诈骗现金人民币308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为老年人),其中2016年8月份诈骗人民币19000元;2016年11月份诈骗人民币32000元;2016年12月份诈骗人民币45200元;2017年1月份诈骗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份诈骗人民币18000元;2017年3月份诈骗人民币127800元;2017年4月份诈骗人民币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视听资料个人信息光盘、微信转账记录、取款视频、抓捕视频、审查视频,证实:1、被告人彭本依与被告人张国亮通过QQ之间发送数据共计16726条,彭本依通过微信向张国亮转账3370元;2、彭本依的电脑保存有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数据共计10871条;3、被告人取款情况以及沁阳市公安局抓捕、审查情况。
(二)物证:
房产证、印章、公证书、公民信息表、合同、话术、账本、假警察证、取款凭证、刷卡器、读卡器、卡托、无线网卡、路由器、移动WIFI、网络适配器、固定无线终端、移动硬盘、U盘、pos机、打印机、手机、固话座机、手机电池、手机卡、笔记本电脑、快递单、兑奖支票等,证实本案案情。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的来源及破案过程
3、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本依、彭世银、彭明凤、彭俊智、巫梦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张国亮于2017年5月24日被抓获。
4、扣押清单及图片,证实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情况。
5、账本、作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作案登记情况。
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被诈骗后钱款转账情况。
(四)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通过对被告人彭本依购买被告人张国亮数据共计16726条,彭本依通过微信支付张国亮3370元。被告人彭本依的电脑另保存数据共计10871条,所有数据共计27597条。
(五)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曲某、傅某、武某、李某1、梁某1、申某、柳某、李某2、周某、余某、高某、舒某、黄某、章某、邢某、刘某、穆某、梁某2、杨某、莫某、王某、叶某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被诈骗的事实。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彭本依的供述,其和彭世银一起在网上学的诈骗方法,肖育是彭世银教会的,彭俊智和巫梦是加入进来后跟着慢慢学的,彭明凤是跟着肖育学。彭世银和肖育2016年3、4月份加入,彭俊智和巫梦2017年2月份加入,彭明凤是2016年10月份来的,2017年春节后才开始做。2016年在广州市花都区豪骏名苑小区4号楼租了一个房子。彭明凤、肖育、巫梦和彭俊智负责发短信,谎称参加电视购物中奖三十万元,并留下电话号码。被骗的人打来电话后,彭明凤、肖育、巫梦冒充工作人员,告诉对方中了北京电视购物中心的“幸运之星”三十万的支票一张,其和彭世银负责冒充购物中心财务科的领导,告诉对方要支付2000元的公证费,然后再骗他付3000元的转账费。如果对方不相信就让他打银联中心的自助查款电话,这个电话是个手机号码,是其在网上买的,可以自动语音提示,只要对方按照语音提示按键,就会告诉对方已经到账三十万元,然后再骗对方打百分之三的个人所得税,然后让对方打慈善款,数目是随便说的。再让对方和银行的主任联系奖金的事情,其和彭世银冒充银行主任,谎称因为银行系统升级款打多了,得退回多余的款项,退款数额一般是5000到20000元不等。最后一个程序就是让对方发红包,再打款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做完这些后就慢慢不理对方,两天以后把用的那部手机关机。其负责日常花销、吃住,购买各种作案工具和设备,钱骗来后其安排取款,以及分钱。2017年4月14日其用诈骗来的10万余元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
2、被告人彭俊智供述,2017年正月十六(2月12日)开始,其和彭本依、彭世银、彭明凤、巫梦、肖育在广州市花都区豪骏名苑小区4号楼1702房间,以被害人在北京电视购物中心的活动中奖为由,让被害人缴纳公证费、转账手续费、发红包等名义进行诈骗。其和巫梦一组,彭世银和肖育一组,彭明凤一组。平时五个人都各自用彭本依提供的手机及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发送中奖短信,如果对方回电话,每组的女人负责接电话,按照彭本依提供的具体格式跟对方对话,然后把电话提供给彭本依。诈骗成功,彭本依会将诈骗的钱其中的15%分给那个组,其余的钱归彭本依所有。吃住都是彭本依负责,诈骗使用的手机及手机卡是彭本依在网上购买的。彭本依提供有很多姓名、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
3、被告人彭世银的供述,2016年其租了广州市花都区豪俊名苑4栋1702号,3月份彭本依搬到豪俊名苑进行诈骗。刚开始只有其和肖育两个人参加,2016年10月份之后有彭本依及前女友、其、肖育,彭本依是老板。后来其和彭世银商量合伙干,4、6分成。2016年4月份至8月份彭本依在外面遥控指挥,其9月份没有干,又从10月份下旬一直干到距离过年两个月时间。2017年元宵节之后,其和妻子又跟着彭本依干诈骗。2017年有8个人,彭本依、彭明凤、其、肖育、彭俊智、巫梦、小燕子、彭本依的小舅子,彭俊智和巫梦是彭本依叫来的。彭本依和彭明凤一组,彭世银和肖育一组,彭俊智和巫梦一组,小燕子单独一组,彭本依的小舅子单独一组,彭本依是老板。使用的作案工具都是彭本依购买的。2017年彭明凤开始干这行了,彭明凤发短信,彭本依冒充电视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彭世银和彭俊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
4、被告人彭明凤供述,2016年底彭本依和他的小舅开始教其发短信和接听电话进行诈骗。诈骗用的诺基亚手机、手机卡、资料、电脑、台词、银行卡、电话充值卡、查款机(彭本依称查款机)都是彭本依提供的,彭本依是负责人,其主要的工作就是接听电话,有时候发短信,还负责打扫卫生及买菜做饭,按15%分赃。2017年正月初八,其、彭本依、彭俊智、巫梦到广州继续实施诈骗,彭世银和肖育比彭明凤晚几天到。
5、被告人巫梦的供述,2017年2月4日,彭本依带着其和彭俊智、彭明凤到广州市花都区豪骏名苑4号楼17层一个房间。2月12日左右,彭本依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手机、资料本、手机卡让其等人按照资料本上的人员和电话号码发中奖短信进行诈骗。彭本依是老板,把其他人分三组:巫梦和彭俊智一组;彭世银和肖育一组;彭明凤一个人一组。每组都得发短信,女的负责冒充短信上的李主任,巫梦和彭俊智两人都发短信,彭世银冒充银行经理或者窗口人员,肖育冒充李主任和专门转账银行窗口人员。彭明凤负责发短信,冒充公司接电话的李主任;彭本依冒充公司财务部刘主任。彭本依还提供诈骗时候用的手机、手机卡、资料本,还指导其如何诈骗。每组按照骗来钱总金额的15%提成,其余85%给了彭本依。
6、被告人张国亮的供述,证实其通过手机、电脑将其所购买的信息卖给qq名字为步步为营的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人彭本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彭世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彭明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彭俊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巫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国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彭本依、彭世银、彭明凤、彭俊智、巫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8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国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7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
3、扣押彭本依、彭世银、彭明凤、彭俊智、巫梦的房产证54本、印章26枚、数字印章1组、公证书3份、公民信息表3份、话术1份、假警察证1本、合同1份、账本20本、取款凭证4张、刷卡器2个、读卡器13个、卡托2张、无线网卡1个、路由器1台、移动WIFI2个、网络适配器2个、固定无线终端2个、移动硬盘4个、U盘2个、pos机1台、打印机1台、手机53部、固话座机2部、手机电池5块、手机卡572张、剪碎的手机卡1包、笔记本电脑7台、快递单1打、兑奖支票1张、银行卡54张、黄婉静、刘武强、张福良、孟丹红、袁鹏煊、孔金悬、吴继涛、何健的身份证;扣押张国亮的OPPO手机1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彭世银、彭本依驾驶证2本、彭本依、肖育、彭世银的身份证、彭俊智深圳居住证1张、彭本依广东省居住证1张、肖育广东省居住证1张、彭世银湖南省居住证1张、会员卡6张系被告人个人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