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被告人李锐克在网上搜集公民个人信息后便通过网络贴吧和论坛发布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李锐克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8次,共计约180万条,获利2.615万元。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孙琦智、袁耀宗、曾正伟与李锐克商量后,三人跟着李锐克一起在互联网上发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李锐克将自己百度网盘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分别提供给孙、曾、袁某。其中,李锐克向孙琦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8126425条,向袁耀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8849714条,向曾正伟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393678条。同年4月至5月间,孙、曾、袁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在网上发布广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孙琦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次,共计约40万条,获利7000元;袁耀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次,共计约23万条,获利4050元;曾正伟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次,共计约18000条,获利65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资料一组,证实李锐克、孙琦智、袁耀宗、曾正伟的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日民警在掇刀炼厂路凯丰公寓17栋202室抓获李锐克,在石化总厂66栋1单元5号抓获孙琦智,在东站路东方雅苑B栋3009号抓获袁耀宗,在掇刀区亮亮网吧抓获曾正伟。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左右,其在荆门社区网看到有人发帖出售数据资源,其就用QQ号59×××53加了对方的QQ号码24×××17。对方主动介绍他有炒股大客户信息,自称在武汉开公司,是荆门人,在水产路居住。商谈后,其向他以100元的价格购买数据1000条。对方推荐了浙江的客户信息,通过QQ传给其一个压缩包文件,里面是一些姓名、电话、建仓的信息,其加了其中5、6人的微信,没有人搭理其,其就没有使用了。其通过支付宝155××××0969向对方17开头的支付宝付的款,2016年其更换了手机,这些购买的数据没有了。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其儿子孙琦智将家里的电脑搬到李锐克租住的地方。从同年4月开始,他说在网上卖东西需要使用开通网银的银行卡,让其将一张中国银行卡给他使用。这张卡收到孙琦智的卖东西的钱后,其将收到的钱用现金交给他,一共收到了3000多元,其都取出来交给他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锐克曾于2015年上半年在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金帝广场B2栋1002室的一家股票咨询公司任职销售主管,工作了三四个月时间,工作时会接触到公司的股民信息。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孙琦智、袁耀宗、李锐克使用的电脑照片、李锐克使用的7张银行卡的照片,证实2016年6月1日,民警对李锐克租住的炼厂路凯丰公寓17栋202室进行搜查,扣押了李锐克的笔记本电脑1部,台式电脑主机2台,U盘2个,银行卡7张,小米手机1部,钱夹1个;同日扣押了曾正伟的手机2部;同日搜查了袁宗耀位于东站路东方雅苑B栋3009号的住处,扣押了袁宗耀的电脑1台,华为手机1部;同日搜查了孙琦智位于石化总厂66栋1单元5号的住处,扣押了孙琦智的台式电脑1台,黑色苹果手机1部。
7、赵某尾号为6854的中国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孙琦智尾号为0472的交通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李锐克尾号为0719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5544的中国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曾正伟尾号为2202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7758的邮政银卡的交易明细、袁耀宗尾号为1213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各被告人利用银行卡收款、取款的情况。
8、李锐克网上出售公民信息发帖截图27张、袁耀宗网上出售公民信息发帖截图11张、孙琦智网上出售公民信息发帖截图10张,证实被告人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发布广告的事实。
9、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荆某(网)勘[2016]315号远程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对4个百度网盘内与李锐克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相关的数据进行了提取,从941245083网盘内提取了个人信息12774591条,从421393017网盘内提取了个人信息8339437条,从4312586684网盘内提取了个人信息8970155条,从2894029311网盘内提取了个人信息2173726条。
10、荆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荆某电检字[2016]第9号勘验报告,证实2016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对李锐克持有的红米手机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勘验提取,从中获取数据153440条,并对部分即使讯息的内容进行了提取保存。
11、荆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荆某电检字[2016]第8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对李锐克持有的黑色笔记本电脑、百盛主机和技展主机中的相关涉案数据进行了检验提取,从笔记本电脑检验出个人信息3073057条,从百盛主机检验出个人信息15193346条,从技展主机检验出个人信息774449条,并提取了部分聊天记录。
12、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信息,证实公安机关从袁耀宗、李锐克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中随机抽取若干身份证、车牌信息,在湖北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证实信息内容均是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
13、李锐克尾号7179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7张、尾号为3371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21张、微信账号红包记录截图20张、QQ邮箱发送邮件截图2张、孙琦智尾号为4167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2张、尾号为0750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4张、微信账号红包记录截图5张、袁耀宗尾号2441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6张、曾正伟尾号为4933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截图3张、QQ红包记录截图1张、李锐克、孙琦智、袁耀宗、曾正伟聊天记录信息截图及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明细,证实四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事实。
14、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出售的信息购买人遍布较广,且是通过QQ购买,正在寻找中。
15、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个人信息文件数据一致性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对四被告人电脑、百度网盘的数据比对,李锐克的电脑和袁耀宗的网盘有95个文件一致,包含个人信息8849714条;李锐克的电脑和孙琦智的网盘有94个文件一致,包含个人信息8126425条;李锐克的电脑和曾正伟的网盘有52个文件一致,包含个人信息1393678条。
16、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复印件4份,证实四被告人已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
17、被告人李锐克、孙琦智、袁耀宗、曾正伟对上述事实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