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丁明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明文,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明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粤2071刑初28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明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丁明文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丁明文,听取了辩护人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丁明文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华景花园居住期间,通过在工作中收集、上网交换、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公民姓名、联系电话、企业名称、联系地址等信息),之后通过微信聊天、QQ聊天的方式与买家联系,并向他人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截止2017年7月,丁明文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超过30万条。2017年7月26日晚上,公安人员在上述华景花园抓获丁明文,当场缴获其作案使用的苹果牌手机1部、DELL牌电脑主机1台,并从中勘查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数十万条。归案后,丁明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明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丁明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明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DELL牌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丁明文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向他人出售的是企业信息,以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是初犯,请求本院对上诉人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丁明文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丁明文出售的信息包含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所在企业名称、联系地址等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也供认知道贩卖该类信息也是违法后仍有向他人出售,故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上诉人丁明文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出售信息的数量、价格及购买人员等犯罪事实,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改判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明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丁明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上诉人丁明文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丁明文及其辩护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284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明文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刑初284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明文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明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容坚

审判员周绍庄

审判员裴涛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