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储天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博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罗鹏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四、被告人王文会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张建犯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六、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储天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佳能照相机一台,摄像头1盒、手机储蓄卡1个,U盘4个,手机4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七、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文会处扣押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NOKIA手机1部、金立手机1部、ACER电脑主机1台、移动U盘6个,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相机1部、夜视摄像机1台、戴尔台式电脑主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检举材料8份、档案袋5袋(包括储天、张博、罗鹏等差旅费凭证、和储天的收条、跟踪记录、老年大学的租金收据、多份检举材料共38页)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