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黄某宽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宽,男,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任阳春市八甲镇农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被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永媛,阳春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宽及其指定辩护人潘永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开始,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广东省农业厅和广东省财政厅相继联合颁布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157号)、《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158号)、《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修订稿)》(粤农〔2012〕18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如下:

首先在项目的申报上,镇政府需要对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量是否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涉及财政奖补的项目是否符合奖补的立项范围,项目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等进行初审;其次要实地考察建设项目情况、会议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的真实性,了解村民意愿,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经审核批准的奖补项目,镇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最后在项目竣工后,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委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经多方签字确认后形成评估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再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八甲镇政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由八甲镇政府农业办公室(后与经济发展办合并为农业与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八甲农办)负责,2011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宽作为八甲镇政府农办的副主任、主任,根据时任分管领导、主任的安排具体实施、推进一事一议的相关工作(黄某宽在2006.3-2014.2任农办副主任,2014.2-2017.20任农办主任,涉案的11个一事一议事项当中,其中9个项目系黄某宽任农办副主任期间申报,2个项目系任农办主任期间申报)。

2011至2015年期间,阳春市八甲镇联合村委会书记兼主任伍某2(另案处理)为了套取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通过伪造村民议事会议记录、村民签名决议、村民筹资筹劳情况登记表、工程建设合同等申报材料,分批次向八甲镇政府农办申报了联合村委会上二村道硬底化建设工程、上龙村道硬底化建设工程、龙湾村道硬底化建设工程、下合村人畜饮用水工程、牛山村桥梁建设工程、牛山村水利设施工程、联合村委会宣传长廊建设工程、联合村委会村级篮球场工程、联合村委会农家书屋工程、呈垌村村道硬底化建设工程、河木村村道硬底化工程等11个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

八甲镇政府时任农办主任伍某1达(另案处理)以及时任副主任黄某宽等人在对上述项目初审、实地考察、监督实施等工作环节中,违反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1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没有按文件规定的工作要求调查了解村民议事会议召开情况及筹资筹劳的真实性,没有履行调查项目合规性,没有走访受益群众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没有履行严格审核把关的职责而将一系列书面文件上报给阳春市农业局进行审批。

在进行项目验收的环节中,八甲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其中镇委委员黄某2任验收组组长,农办主任杨某2任副组长,农办副主任黄某宽、镇财政所干部邹某(另案处理)等人任验收组成员。根据《2012/2015年度阳春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办法》规定,验收小组在验时应听取村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走访受益群众,了解对项目的实施评价;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等。但验收小组在验收11个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时并没有按照上述验收办法验收,只是简单考察一下申报的项目是否真实建设完工,且在农家书屋项目没有建成的情况下,依然签字确认通过了验收。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宽没有履行严格审核把关的职责,致使联合村委会伍某2等村干部顺利以虚假项目套取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94.02万元。案发后,涉案的联合村委会伍某2等人退出上述11个项目涉案款共343900元。

2017年7月17日上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宽到该院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期间,被告人黄某宽没有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天下午,侦查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宽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被告人黄某宽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伍某1达、伍某2、杨某1、伍某3、苏某、刘某1、邱某、刘某2、伍某4、林某、肖某、陈某1、陈某2、蓝某、刘某3、黄某1、刘某4、黄某2、叶某、杨某2、吴某、王某、周某、李某、覃某的证言,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等文件,涉案的11个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合同、票据等,银行账目及会计凭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任职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某宽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宽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某宽是否构成自首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宽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经侦查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期间,被告人黄某宽没有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天下午,侦查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宽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后被告人黄某宽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被告人黄某宽是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才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宽构成自首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宽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被先行羁押8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严家明

审判员林向东

人民陪审员李文婷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