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原审被告人张乐的供述。证实其在市法制办借调工作期间知道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2017年11月24日11点以后,宁一欣来其办公室问其能否帮她修改她的考试成绩,其就在电脑上进入上述系统后,编写了一段代码,后退出系统。过了十几分钟,其在高磊的电脑上浏览该系统时,发现系统打不开了。
2、证人张维华(内蒙古东华软件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4日,张维华发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管理系统中的148000条数据全部被恶意篡改的事实;同时证实其和车宏玮、罗飞有最高权限,其二人没有误操作。
3、证人车宏玮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作中发现所有的考生姓名均为"宁一欣",除此之外还包括性别、出生日期、工作日期、执法范围、考试成绩、照片等全部改为"宁一欣"的个人信息,共计148000条。通过检查日志发现有人对宁一欣的数据操作过六次。同时证实用户名为"hhht",是分配给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办的。操作导致全区三万多考生考试成绩丢失。
4、证人罗飞的证言。证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管理系统中的148000条数据被篡改。
5、证人赵琼(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单位使用"hhht"的用户名登录系统,张乐也使用过。
6、证人关萌、安群、徐建国的证言。证实张乐2017年11月24日在单位上班,三证人均证实单位电脑使用的相关情况。
7、证人杜金梅的证言。证实其和赵琼使用上述系统并掌握密码,别人是否知道不清楚。
8、内蒙古自治区XX区的鉴定意见。《全区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
9、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证明。证实宁一欣的考试成绩为56分,后被篡改为65分。
10、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实检验高磊的硬盘发现2016-11-2411:30:46至11:30:51共访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管理系统两次。
11、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实检验结果张乐的硬盘发现访问管理系统共17次。
12、电子证据检验报告。证实改动数据操作共计211597条的事实,登入后台管理系统时间为2016-11-2411:43:17。
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对宁一欣和张乐进行传唤,后张乐于12月2日11时40分到案的事实。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宁一欣、张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