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李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7年9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0月2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10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2018年1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连红红,女,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7年9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0月24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7年10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2018年1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郜淑杰,男,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张佳霞,女,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辩护人连红红、李某某及辩护人郜淑杰、张佳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为获取银行征信信息营利,自制电脑软件,伙同王某1、乔某、王某2、刘某(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电脑,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淮阳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商水县支行,通过网线、无线路由器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内网,登录“征信查询系统”进行征信信息查询。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伏法,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王某1、王某2、刘某的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1、乔某、王某2、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2份及本院依职权委托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爱
审判员胡勇
审判员殷晓东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