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云,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肥城市石横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山东省肥城市。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017年3月8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勇,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云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8年2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云及其辩护人耿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云在担任肥城市石横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知辖区内养殖户王某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不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于2015年1月5日为王某出具8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王某等4人的证言,肥城市石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石横镇兽医站职责情况,被告人动物检疫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第6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动物检疫及签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肥城市石横镇畜牧兽医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记账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八份,被告人吕云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云作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云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钱华
人民陪审员范传梓
人民陪审员张钦华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