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番禺区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4 0:00:00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彪,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仁辉,系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彪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彪及辩护人刘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陈彪与他人在江西省南昌市博泰江滨小区出租屋经合谋后,为通过网络推广非法保健品牟利,从网络下载“XISE”病毒软件,将非法保健品广告写入木马程序global.asa、Global.asax并添加到“XISE”病毒软件,未经网站权属人同意,多次利用“XISE”病毒软件使上述木马程序侵入他人网站,其中包括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8个政府网站。期间,被告人陈彪等通过木马程序将非法保健品广告以超链接形式挂靠侵入网站,从而提高非法保健品广告在搜索引擎的排名,从中获取不法收入约人民币1万余元。2017年7月10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湖南省临湘市源潭镇将被告人陈彪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彪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封存存储介质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勘验电子设备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电子数据光盘,百度搜索引擎打印件,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作案工具及网页截图辨认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彪已退出所得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从事犯罪活动时间不长且认罪悔罪等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陈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手机,其中苹果iPhone5与iPhone7plus各一台,不属于本案的直接作案工具,在本案中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彪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9日止。)
二、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及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hone6splu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培哲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