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丽娜明知王山没有审验驾驶证的权限,而向其提供需要审验的驾驶证名单863条,被告人王山利用在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帮忙的工作便利,擅自盗用公安民警史某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帮助张丽娜和黑龙江一钱姓男子(另案处理)异地审验驾驶证共2773条,非法获利112578元,张丽娜从中非法获利863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山、张丽娜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山、张丽娜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山、张丽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