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8 0:00:00

王山、张丽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山,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马村区城管局聘任制工作人员,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列宾,系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丽娜,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系焦作市卫生局驾驶员体检中心马村体检站员工,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闻新华,系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山、张丽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冰、代理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山、张丽娜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赵列宾、闻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丽娜明知王山没有审验驾驶证的权限,而向其提供需要审验的驾驶证名单863条,被告人王山利用在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帮忙的工作便利,擅自盗用公安民警史某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帮助张丽娜和黑龙江一钱姓男子(另案处理)异地审验驾驶证共2773条,非法获利112578元,张丽娜从中非法获利863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山、张丽娜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山、张丽娜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山、张丽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山、张丽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山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山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一、被告人王山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二、王山已退缴赃款7万元,有悔罪意愿;三、王山系初犯偶犯;四、王山的行为未导致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五、王山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丽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丽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一、起诉书指控张丽娜明知王山没有审验驾驶证权限及张丽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证据不足;二、起诉书认定张丽娜系本案主犯不当;三、张丽娜一贯表现良好,真诚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在亲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张丽娜明知王山没有审验驾驶证的权限,而向其提供需要审验的驾驶证名单863条,被告人王山利用在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帮忙的工作便利,擅自盗用公安民警史某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帮助张丽娜和黑龙江一钱姓男子(另案处理)异地审验驾驶证共2773条,非法获利112578元,张丽娜从中非法获利863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山于2017年7月5日在接受焦作市马村区交警大队民警史某的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后王山向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山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七万元;被告人张丽娜将其非法所得已全部退缴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山、张丽娜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史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移交清单、王山书写的事情经过及保证书、情况说明及数据清单、马村交警大队数字证书领取使用管理台账、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焦作市马村区房管局出具的证明、马村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史某的数字证书情况、黑龙江钱姓男子的维新照片、小六的微信资料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移交清单、关于王山私自审验驾驶证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山、张丽娜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其二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山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张丽娜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山的辩护人提出的第四点辩护意见与其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不相符,因此,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丽娜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点辩护意见,经查,有王山、张丽娜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的书证互相印证,张丽娜事先明知王山没有审验驾驶证权限而与王山合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的操作,因此,不予采纳该两点辩护意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山、张丽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丽娜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山已将其部分违法所得退缴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张丽娜已将其全部违法所得退缴给公安机关,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丽娜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张丽娜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山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被告人张丽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王山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578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蒙楠

人民陪审员宋喜梅

人民陪审员王瑞林

二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亚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