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学智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2401刑初7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韩学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12月,牟某(已判刑)因其涉嫌的故意伤害一案找到时任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刁某(另案处理)寻求帮助,刁某一方面告知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局长侯某牟某系其亲属,另一方面授意时任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被告人韩学智,在办理牟某故意伤害一案时予以照顾。该案报捕阶段,韩学智让承办此案的崔某与公安机关沟通不予批捕牟某,在得知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1(另案处理)有不同意见时,韩学智告知张某1牟某系刁某的亲属,并称若公安机关坚持报捕,检察院就做不批捕决定,梅河口市公安局遂撤回对牟某的报捕,2004年1月16日变更为提请逮捕张某2、刘某,后韩学智告知刁某将牟某摘除一事。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梅河口市公安局一并将牟某移送审查起诉,崔某向韩学智汇报后,韩学智告知张某1若公安机关不撤回对牟某的起诉,检察院就下绝对不起诉决定,同年3月8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变更起诉意见书,撤回对牟某的移送起诉。后被害人家属要求追诉牟某,韩学智建议刁某召开检委会研究,刁某于同年3月10日召开党组会,会上没有汇报经过与公安沟通已撤回对牟某移送起诉一事,并决定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同年3月15日韩学智带领崔某等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汇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2、刘某提起公诉。因牟某等长达8年时间逃避法律的追究,引起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2012年公安机关对牟某故意伤害案进行重新侦查。2014年1月15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牟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牟某等故意伤害一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韩学智被拘传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并接受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