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何某伙同杨某红(另案处理),通过QQ远程协作的方式登录到网吧收银主机,操作收银主机电脑,将杨某某1从网上购买的电脑医生外挂软件安装到壹号网吧等多家网吧,造成重庆智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用于网吧计费管理的IKEEPER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使上网人员可以不实名上网,从中非法获利19400元。
2017年7月1日,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何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杨某某的电话,后何某妻子按公安机关要求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案,杨某某应公安机关要求自动到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大湾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何某分别退赃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二被告人户籍信息、二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IKEEPER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产品许可证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梁某某、屈某某、文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杨某某使用银行卡交易明细、周某、丰某某、贤某某等人开户信息及电话、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牟某、程某某、向某、黄某某、夏某某、汪某、王某、魏某、周某某、余某某、王某1、黄某某1、黄某某2、田某某、赵某、杨某某1、贤某某、田某某1的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罗某某询问笔录、杨某讯问笔录、杨某红讯问笔录及其辨认杨某某、何某、杨某、杨某平笔录、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某指认银行卡交易明细笔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黄某某2提交证据清单、田某某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复印件等证据,足以认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