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万友在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工作中,明知张海香经营的南营村建材厂不符合文件规定关闭补助企业条件,为张海香提供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证样本,张海香既而伪造了生产许可证、工商注销登记。何万友与劳动部门沟通,并帮助张海香制造了虚假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在县财政局实地考察时,帮助张海香隐瞒关闭小企业的虚假情况,骗取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事后,张海香给付何万友10万元,何万友、张海香利用何万友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张海香、何万友经传唤到案供认了犯罪,张海香构成自首,何万友是否构成自首。何万友于2009年5月办理退休,因有主管领导意见由何万友继续负责没处理完的工作,但没有经局党组、组织部门研究和任命,并且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案涉业务也不属于没处理完的业务,是新发生的业务,原审认定何万友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