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5 0:00:00

何万友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人):何万友,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原系建昌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捕前住建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凌源市第二监狱。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审理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万友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万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葫刑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何万友不服,申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研究,决定交由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辽14刑申27号再审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万友在负责关闭小企业补助工作中,明知张海香经营的南营村建材厂不符合文件规定关闭补助企业条件,为张海香提供符合条件的生产许可证样本,张海香既而伪造了生产许可证、工商注销登记。何万友与劳动部门沟通,并帮助张海香制造了虚假的劳动合同、花名册,在县财政局实地考察时,帮助张海香隐瞒关闭小企业的虚假情况,骗取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事后,张海香给付何万友10万元,何万友、张海香利用何万友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张海香、何万友经传唤到案供认了犯罪,张海香构成自首,何万友是否构成自首。何万友于2009年5月办理退休,因有主管领导意见由何万友继续负责没处理完的工作,但没有经局党组、组织部门研究和任命,并且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案涉业务也不属于没处理完的业务,是新发生的业务,原审认定何万友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葫刑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书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文革

审判员席贺

审判员薛丽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