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2016年7月7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梁伟敏作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税收管理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操作其所属的账号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先后共计33次将带有重点风险监控标识的18家企业解除风险监控,其中,被告人梁伟敏超越职权解除风险监控的广州八恒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登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坡腾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朋荟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戈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投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谨欧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趁机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33903453.50元,广东省广州市所属15户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中,已认证抵扣但未进项转出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27129911.87元,税额为人民币4612085.54元,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人民币4612085.54元。
原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梁伟敏的任职材料、《干部情况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吴某1、何某1、马某1、陈某、胡某的证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说明》、《关于梁伟敏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梁伟敏岗位权限情况》、《关于落实增值税风险应对工作情况的说明》、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梁伟敏协助虚开企业逃避风险监控的情况》、穗国税东稽处[2017]64、66、67、68、69、70、71、7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解除风险监控后开具发票明细》,粤衡商约字[2017]第002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提供广州八恒贸易有限公司等七个企业的受票方抵扣情况的说明》、《设置风险纳税人标识的操作记录明细表(18户企业)》、《解除风险监控记录》、《管理员信息》、《8户风险企业税务登记情况表》、《8户虚开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表》、《119户受票企业情况统计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四分局工作人员外勤工作登记表》、《广州市萝岗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梁伟敏的供述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另查明,被告人梁伟敏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2001)黄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实及本案相关其他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