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佳达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执行案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执行案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MB020920XQ。
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卫计征决字[2017]第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7日以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7年1月11日生育第四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卫计征决字[2017]第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05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7]第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7]第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1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卫计征决字[2017]第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