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汪利民与潘某(已被判刑)等人预谋后,组织70余人到中牟县荟萃路国有中牟林场聚集,后雷某、王某5(均已被判刑)伙同他人将林场伸缩大门推倒,并进入林场办公区内,对林场工作人员侮辱谩骂和吵闹,致使林场的正常办公无法进行,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小时零七分钟。经鉴定。被损坏的伸缩大门价值人民币1708元。
2.2016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汪利民与潘某等人预谋后,潘某、刘某、郑某、雷某、王某5、李某6、李俊杰(均已被判刑)伙同中牟县沟沿王庄村被拆迁的其他厂长和工人等七八十人到中牟县人民政府门口,以拉条幅等方式围堵县政府大门,致使车辆及人员无法正常通行,造成县政府多个会议无法正常召开,严重扰乱了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整个过程持续五十八分钟。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汪利民到中牟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利民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汪利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