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钟胜文、刘雄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胜文,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雄升,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庆桂(别名李祥生),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灿、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钟胜文的胞弟钟某6在武平县十方镇鲜南村某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鲜水溪C段工地附近指挥挖掘机通过一电线杆与固定拉线之间时发生意外身亡。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刘雄升(钟胜文的妹夫)、李庆桂(钟某6的同学)与钟胜文等亲友得到消息后陆续赶到事发现场,同时联系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承建方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未果。同日14时许,被告人刘雄升等人找该水利建设项目发包方十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方镇政府)要求协调解决此事。该镇武装部长赖某等人接待了被告人刘雄升等人,同时进行安抚工作并要求死者亲属先把尸体运送到殡仪馆,等派出所查明死亡原因后再作相关处理。同日17时30分许,见建设项目发包方及承包方均无明确答复,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等死者亲属商议后决定暂时不把尸体移到殡仪馆而是先搬到十方镇政府那边。后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以及钟某7(钟某6长兄)把钟某6的尸体搬到被告人李庆桂的皮卡车上,由被告人李庆桂驾车将尸体载至十方镇政府门口,并聚集亲友二、三十人一同前往十方镇政府。被告人刘雄升不听十方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赶到现场的派出所民警的劝阻,伙同亲属强行推开十方镇政府外大门已关闭的电动伸缩门,被告人李庆桂将载有尸体的皮卡车开进内坪停放在十方镇政府大楼门口,造成部分周边群众围观。当天19时10分许,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以及钟某7将尸体从皮卡车上搬到十方镇政府大楼大门口左侧,众多亲属还在一旁搭棚、点香烛等进行祭奠活动,当晚被告人钟胜文等数人一直在十方镇政府内坪留守。次日(星期一),死者亲友三、四十人又聚集在十方镇政府内坪,部分亲属哭闹着要求镇政府协调处理此事,严重影响十方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造成部分群众不敢到服务窗口办理事情。直至当天17时30分许,十方镇政府答应先行垫付三万元丧葬费后,聚集的死者亲友才离开十方镇政府内坪并将尸体运往武平县殡仪馆。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接到武平县公安局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其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7日,武平县公安局干警将被告人钟胜文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李庆桂接到武平县公安局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告人刘雄升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及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实施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出警经过、《武平县十方镇鲜南村“2.21”意外物体打击事件调查报告》、武平县十方镇人民政府与福建闽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林举标、林某1、王某、赖某、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林某2、朱某、熊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的供述与辩解;4.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武公鉴(尸检)字〔2016〕11号鉴定书;5.林某1、赖某、钟某5等人的辨认笔录;6.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十方镇政府大门监控视频及现场情况光盘;7.《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胜文、刘雄升、李庆桂积极参与抬尸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尊严、降低政府威信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胜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刘雄升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被告人李庆桂接到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刑事拘留,视为自动投案,且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及各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钟胜文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雄升、李庆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胜文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雄升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庆桂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晓青

人民陪审员肖富华

人民陪审员修荣华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恒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