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发经过
(2)归案情况说明
(3)前科证明
(4)渠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5)渠村乡政府出具的渠村乡引黄入淀工程群众事件具体情况
(6)现场图
(7)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南湖村群众四五十个人来乡政府,下午六、七点时群众准备走,被告人祁永福拦住群众,并且谩骂、追逐工作人员,将孩子交给政府工作人员抚养,不听劝阻冲入办公室吵闹,至次日凌晨一点左右群众才离开乡政府等情况。
(2)证人祁某1证言证明:村民四五十人来政府反映问题,被告人祁永福抱着孩子把孩子放到旗杆下面,说不要孩子了,不放人就摔死孩子,骂劝阻人员,抓住李某副书记的衣领让放人等情况。
(3)证人祁某2证言证明:被告人祁永福在乡政府吵闹,不要孩子并要摔死孩子,骂工作人员等情况。
(4)证人祁某3证言证明:村民要求乡政府放人,被告人祁永福和乡领导吵闹,没毁坏财产等情况。
(5)证人祁某4证言证明:村民去乡政府问为什么抓人,被告人祁永福情绪激动,与工作人员吵闹,没有损坏办公室桌等情况。
3、被告人祁永福供述:2017年3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因为引黄入冀工程把我村的土地占了,老百姓嫌补偿的价格低,那天又把我村的祁刚然抓走了,俺村的人都去乡政府闹了,想让乡政府把祁刚然放了,给个解释,当时我在渠村集上刚吃完饭,喝了点酒,我听说后就领着孩子去了。到乡政府看到俺村的好多老百姓在乡院里吵吵这事,我就过去了,因为当时喝了点酒,有些事情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领着孩子,到管书记办公室,我把孩子推到管书记怀里,让他给我养孩子,还记得俺五六个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当时李书记站在旗杆下边,听着他说了一句脏话,我们几个就撵李书记,撵没有撵上记不清了,随后我记得就回家了,后边的事情都不清楚了。
我当时喝酒了,我记得我村村民都去乡政府大院了,我也跟着去了,到那里有的人准备走,我拦住说:俺二叔(祁刚然)被抓走了,谁都不许走,我们一起给乡里要祁刚然,让乡里把祁刚然放喽,然后我们就一起去找管书记,到屋里,我把我二小推给了管书记,说家没有地了,也不给钱,你给养着吧,俺村的祁某2就说,现在解决事情了,你把孩子给管书记算啥,你走吧,我就从管书记办公室出来了,当时看到李书记站在旗杆下边,有好几个人围着跟李书记吵吵,我就过去和李书记吵吵,都问李书记为啥把祁刚然抓走,群众给李书记吵吵的时候说脏话,骂李书记了,李书记说话也带脏字了,我们几个就不愿意了,就上前抓李书记,李书记就跑,俺几个人撵着抓李书记,我撵了几步,没撵上,我就不撵了,这时看到派出所的林忠祥所长了,我把他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夺走了,林忠祥所长和所里的几个人都上前要抓我,我又把他的执法记录仪给他,林所长跺了我一脚,让我走,我就走了,后边的事情我都不清楚了。
我没有骂乡里领导,我只是把孩子推给管书记了,说让他给我养着孩子,然后撵了李书记几步,没撵上。刚去管书记办公室,我对管书记说,说家没有地了,也不给钱,你给养着吧,我把孩子推给管书记,管书记给我推回来了,我就说:孩子你给我养着吧,我抓住我二小掂起来了,准备扔给管书记,孩子离地了,但是没有扔孩子,我是吓唬吓唬他们,祁某2就把我劝走了。我拿孩子说事情是吓唬吓唬乡里领导,赶快把事情解决了,把钱给了,把祁刚然放喽。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祁永福供述与辩解,又有证人李某、祁某1、祁某2、祁某3、祁某4证言,渠村乡政府工作人员安西松等人证明材料、渠村乡政府出具的渠村乡引黄入淀工程群众事件具体情况、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现场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据证实,且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永福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祁永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