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祁永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永福,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濮阳县湖村。因犯抢劫罪,1989年8月28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因犯寻衅滋事罪,1999年7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8年1月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艳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永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贵谦、闫舒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永福及辩护人张艳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19时许,濮阳县渠村乡南湖村数十名村民聚集到渠村乡政府院内,强烈要求乡政府无条件释放被抓捕的本村村民祁刚然,被告人祁永福带着孩子来到乡政府院内,阻拦村民离开乡政府,并以要将其幼子交乡政府工作人员抚养及不放人就摔死自己的孩子相要挟,带头在乡政府院内起哄闹事,追逐、谩骂乡政府工作人员,持续时间长达七八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渠村乡政府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祁永福,宣读了被告人祁永福的供述,证人李某、祁某1、祁某2、祁某3、祁某4证言,出示了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渠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证明材料、渠村乡政府出具的渠村乡引黄入冀补淀工程群众事件具体情况、现场图、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永福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祁永福当庭辩解:自己没有谩骂乡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与他们发生肢体冲突,只是说把孩子让乡政府养,在乡政府呆了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当庭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祁永福没有严重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19时许,因国家引黄入冀工程占地补偿问题,濮阳县渠村乡南湖村村民四五十人聚集到渠村乡政府院内,要求乡政府让放回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公安局抓走的本村村民祁刚然,乡政府工作人员向村民说明情况后,村民准备返回本村时,被告人祁永福酒后带着孩子来到乡政府院内,阻拦村民离开乡政府,并以要将其幼子交乡政府工作人员抚养及不放人就摔死自己的孩子相要挟,带头在乡政府院内起哄闹事,追逐、谩骂乡政府工作人员,聚集群众在次日凌晨一点左右才离去,严重影响了渠村乡政府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另查明,被告人祁永福因犯抢劫罪,1989年8月28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因犯寻衅滋事罪,1999年7月2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发经过

(2)归案情况说明

(3)前科证明

(4)渠村乡政府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5)渠村乡政府出具的渠村乡引黄入淀工程群众事件具体情况

(6)现场图

(7)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南湖村群众四五十个人来乡政府,下午六、七点时群众准备走,被告人祁永福拦住群众,并且谩骂、追逐工作人员,将孩子交给政府工作人员抚养,不听劝阻冲入办公室吵闹,至次日凌晨一点左右群众才离开乡政府等情况。

(2)证人祁某1证言证明:村民四五十人来政府反映问题,被告人祁永福抱着孩子把孩子放到旗杆下面,说不要孩子了,不放人就摔死孩子,骂劝阻人员,抓住李某副书记的衣领让放人等情况。

(3)证人祁某2证言证明:被告人祁永福在乡政府吵闹,不要孩子并要摔死孩子,骂工作人员等情况。

(4)证人祁某3证言证明:村民要求乡政府放人,被告人祁永福和乡领导吵闹,没毁坏财产等情况。

(5)证人祁某4证言证明:村民去乡政府问为什么抓人,被告人祁永福情绪激动,与工作人员吵闹,没有损坏办公室桌等情况。

3、被告人祁永福供述:2017年3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因为引黄入冀工程把我村的土地占了,老百姓嫌补偿的价格低,那天又把我村的祁刚然抓走了,俺村的人都去乡政府闹了,想让乡政府把祁刚然放了,给个解释,当时我在渠村集上刚吃完饭,喝了点酒,我听说后就领着孩子去了。到乡政府看到俺村的好多老百姓在乡院里吵吵这事,我就过去了,因为当时喝了点酒,有些事情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我领着孩子,到管书记办公室,我把孩子推到管书记怀里,让他给我养孩子,还记得俺五六个人,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当时李书记站在旗杆下边,听着他说了一句脏话,我们几个就撵李书记,撵没有撵上记不清了,随后我记得就回家了,后边的事情都不清楚了。

我当时喝酒了,我记得我村村民都去乡政府大院了,我也跟着去了,到那里有的人准备走,我拦住说:俺二叔(祁刚然)被抓走了,谁都不许走,我们一起给乡里要祁刚然,让乡里把祁刚然放喽,然后我们就一起去找管书记,到屋里,我把我二小推给了管书记,说家没有地了,也不给钱,你给养着吧,俺村的祁某2就说,现在解决事情了,你把孩子给管书记算啥,你走吧,我就从管书记办公室出来了,当时看到李书记站在旗杆下边,有好几个人围着跟李书记吵吵,我就过去和李书记吵吵,都问李书记为啥把祁刚然抓走,群众给李书记吵吵的时候说脏话,骂李书记了,李书记说话也带脏字了,我们几个就不愿意了,就上前抓李书记,李书记就跑,俺几个人撵着抓李书记,我撵了几步,没撵上,我就不撵了,这时看到派出所的林忠祥所长了,我把他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夺走了,林忠祥所长和所里的几个人都上前要抓我,我又把他的执法记录仪给他,林所长跺了我一脚,让我走,我就走了,后边的事情我都不清楚了。

我没有骂乡里领导,我只是把孩子推给管书记了,说让他给我养着孩子,然后撵了李书记几步,没撵上。刚去管书记办公室,我对管书记说,说家没有地了,也不给钱,你给养着吧,我把孩子推给管书记,管书记给我推回来了,我就说:孩子你给我养着吧,我抓住我二小掂起来了,准备扔给管书记,孩子离地了,但是没有扔孩子,我是吓唬吓唬他们,祁某2就把我劝走了。我拿孩子说事情是吓唬吓唬乡里领导,赶快把事情解决了,把钱给了,把祁刚然放喽。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祁永福供述与辩解,又有证人李某、祁某1、祁某2、祁某3、祁某4证言,渠村乡政府工作人员安西松等人证明材料、渠村乡政府出具的渠村乡引黄入淀工程群众事件具体情况、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现场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据证实,且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永福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成立。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祁永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祁永福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俊科

法官助理李华楠

审判员王迎春

人民陪审员孙长春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