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金文,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集安市人,无职业,住该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7年8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4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8)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金文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乔金文之子乔某1掉入集安市财源镇新开河沙场的沙坑内溺水身亡,因乔金文不满沙场负责人给付的赔偿数额,便于同年8月4日17时许,纠集乔某2、乔某3、龙某等人驱车来到通化市人民政府门前以打横幅、摆放花圈、举遗像等方式非法上访,并在马路上拦截、阻碍过往车辆近一小时,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金文无视国家法律,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乔某2、乔某3、龙某和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乔金文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金文无视国家法律,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金文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吕晶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