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余子前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子前,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务农。

辩护人何沛,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子前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子前及其辩护人何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9日,余子前丈夫刘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在办理丧事期间,被告人余子前组织亲属多次商量,欲利用装有刘某遗体的棺材阻断公路,迫使政府尽快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2017年12月11日10时许,余子前组织其亲属在乡道洛三路小地名“山王庙”处,将抬丧队伍拦下,用棺木将道路阻断,造成过往车辆无法通行。当晚,余子前又安排人员将旁边河堤小公路堵断,阻碍车辆绕行。案发后,民警多次到现场向余子前宣传法律法规,余子前等人拒不撤离现场。2017年12月12日14时许,民警再次对余子前等人劝离无果后,强行进行现场处置,恢复交通秩序。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勘资料,珙县交通运输局文件,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视频资料,交通事故案件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子前聚众堵塞交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子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子前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秋林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