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曹桂华司法救助决定书
审理经过

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桂华(民事诉讼原告),女,汉族,1948年5月12日出生。

曹桂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7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1998)桓果民初字第94号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曹桂华通过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曹桂华与孙献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处理后,孙献利多年来一直失踪,未予赔付。申请人因车祸留下后遗症,生活难以自理。丈夫年迈多病,常年靠吃药维持,还有两个孙女现在在上学,一家人全靠儿子、儿媳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曹桂华提交了以下材料:1、曹桂华的身份证复印件。2、曹桂华所在桓台县果里镇东义和村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曹桂华与其丈夫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两个孙女现在在上学,一家人全靠儿子、儿媳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3、曹桂华病历和医药费单据,证明曹桂华身体多病,花费大量医药费。4、曹桂华的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桂华与其子陈恒宝被孙献利驾驶人力三轮车撞伤,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8日作出(1998)桓果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孙献利共赔偿曹桂华、陈恒宝19826.57元,执行过程中,孙献利履行1500余元后下落不明。法院工作人员多方打听,未找到孙献利下落。曹桂华与其丈夫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两个孙女现在在上学,一家人全靠儿子、儿媳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桂华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赔偿情况,救助人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曹桂华4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