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京03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清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刘清武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0月24日,刘清武提出其患有尿毒症,据此向我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并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经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罪犯刘清武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维持血透治疗,刘清武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经查,罪犯刘清武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清武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