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王某(民事诉讼原告),男,汉族,2002年1月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
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1月12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王某通过高青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王某与王以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以青支付王某赔偿款共计127198.01元,该判决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王以青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工作能力,确无能力履行,至今未能支付赔偿款。王某年龄尚小,身体残疾,常年用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王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王某所在高青县高城镇大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家庭困难。3、王某的救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