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苏某某、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至2017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平市传奇网吧、久久网吧内,利用QQ软件使用3446467808(昵称“大便超人”)、1214737766(昵称“鸡飞蛋打”)、1848705599(昵称“@信@”)、2997983603(昵称“向钱看向厚赚”)等QQ号从QQ昵称为“千手观音”、“满堂红”、“弹珠超人”的QQ号使用者(均身份不详)处骗取或赊来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内容的交易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后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再利用电脑或手机通过3446467808(昵称“大便超人”)、3376962202(昵称“嘿,老头”)等QQ号以互联网传输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经QQ昵称为“五福临门”、“依依闪亮”、“老油条”等QQ号使用者(均身份不详)担保,将公民个人信息卖给QQ昵称为“奋勇向前”、“孙某”、“夏天来了”等QQ号的使用者(均身份不详)。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案手机中检出公民个人信息文件85个及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的QQ聊天记录。检出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中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960条,其中公民个人交易信息达5000条以上。

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在漳平市菁城街道传奇网吧内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漳平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作案手机2部及涉案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物证。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96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绍健

人民陪审员韩高辉

人民陪审员邓永国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俞玮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