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苏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