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薛兆刚诉张峰购销合同纠纷,固镇法院作出(1998)固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峰给付薛兆刚27121元,判决生效后薛兆刚申请固镇法院执行,固镇法院将张峰所有的房屋执行给了薛兆刚。后固镇法院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裁定,作出(2000)固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峰给付薛兆刚14121元。张峰根据该判决向固镇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固镇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立案并向薛兆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13000元。薛兆刚没有履行,固镇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1)固法执字第399号民事裁定,薛兆刚仍未履行。固镇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1)固法执字第0399-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峰为此曾向媒体、检察机关、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后经固镇法院协调,在本县城关镇和谐苑四号楼××单元501室给张峰安置一套90.67平方米房屋,张峰于2016年4月25日领取了房屋钥匙。2017年9月28日,张峰以执行程序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固镇法院申请确认执行程序违法。同年10月9日固镇法院收到张峰申请国家赔偿59.529万元的申请后,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2017)第3号决定,张峰不服,于同年10月30日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请求赔偿确认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赔偿申请书、监督材料3份,(1998)固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2000)固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2001)固法执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2001)固法执字第0399-1号执行裁定书、协议书、收条、领条、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