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4 0:00:00

复议申请人谢国平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执司惩字第395号拘留决定申请执行复议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谢国平,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英,女,汉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系复议申请人谢国平之妻。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谢国平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汤阴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豫0523执司惩字第395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谢国平提出,其已按汤阴法院的要求申报了财产,不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情形,汤阴法院以其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其进行拘留不当,请求撤销汤阴法院(2017)豫0523执司惩字第395号拘留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汤阴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谢国平送达了(2017)豫0523执39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谢国平于当日向汤阴法院递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国平按照汤阴法院财产报告令的期限要求报告了个人财产状况,汤阴法院以其拒不报告财产为由对其拘留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3执司惩字第395号拘留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