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桂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桂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4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桂君。
  上诉人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桂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阅卷、调查和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被上诉人侯桂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候桂君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3月21日,力源公司与候桂君签订《力源公司聘用人员用工协议》,协议约定用工期限为一个月(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力源公司与候桂君约定在不确定的时间内,候桂君提供劳务,力源公司给付一定的报酬,协议期满根据候桂君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予以继续雇佣。候桂君按照力源公司的安排到泰来做临时驻外司机,力源公司与候桂君签订的《用工协议》仅约定了薪资、劳动纪律,对于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均未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要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另外,候桂君从事的是驻外司机,不受力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时间灵活。故力源公司与候桂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劳务关系。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力源公司与候桂君属劳务关系,故力源公司与候桂君之间的纠纷应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不受《劳动法》调整。
  候桂君辩称,候桂君是2017年3月19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月薪3000元,车辆由公司提供,且受力源公司驻外马晨肖经理指挥。候桂君与力源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公司亦规定干满一年后给上保险。
  力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力源公司、候桂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候桂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力源公司、候桂君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力源公司聘用人员用工协议》,约定力源公司聘用候桂君为试用期员工,聘用期一个月,工程为驻外司机,工资每月3000元。2017年4月19日,候桂君在工作中受伤。经哈香劳人仲字﹝2017﹞第284号仲裁裁决,力源公司、候桂君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力源公司、候桂君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力源公司聘用人员用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多处约定了要求候桂君要遵守力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受公司相关的各种培训以及对候桂君考核等的条款,该协议可以体现力源公司、候桂君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特点,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力源公司、候桂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对力源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一、力源公司与侯桂君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力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候桂君主张与力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仲裁、诉讼中举示了双方签订的《力源公司聘用人员用工协议》。从该用工协议内容体现,候桂君接受公司的各种培训,遵守力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其在外派工作期间,亦受力源公司的经理指挥,双方之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且协议亦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为3000元/月,试用一个月。故该用工协议内容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特征,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等。虽然该用工协议中对于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未予约定,但因其具备主要合同条款,且系试用期合同,不能因此否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性质。力源公司虽主张其与候桂君系劳务关系,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系平等主体的关系、候桂君不接受公司管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不是隶属关系,也未举示存在劳务合同的其他证据。依据上述规定,力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其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力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黑龙江省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晓波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毛保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梦薇
书记员张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