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丹丹与丈夫付某共同经营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2017年元月份前后的一天,梁丹丹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同年4月,经营合肥文新学堂的被告人冯梅通过电话联系梁丹丹,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得知梁丹丹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梁丹丹商议后确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梁丹丹处购买该信息,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同年4月17日,梁丹丹按照约定至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香港广场2楼文新学堂,以9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梅,相关信息包括滨湖寿春中学、38中、45中、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多所合肥市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被告人冯梅和被告人黄大伟系培训机构的旧同事,2017年4月,冯梅至合肥文新学堂从事学生培训工作,黄大伟至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约定信息共享即互相间以非法交换的方式将各自掌握的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分享给对方。冯梅从梁丹丹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滨湖寿春中学、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学校的学生信息,共计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大伟,黄大伟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合肥市45中、48中的学生信息,共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梅,各自将信息用于培训宣传,扩大生源使用。
2017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合作经济广场5楼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走访时,发现黄大伟电脑内有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黄大伟如实供述了其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给冯梅的事实;2017年5月12日,冯梅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7年5月27日,梁丹丹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梁丹丹、冯梅、黄大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梁丹丹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预交罚金人民币4万元;冯梅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黄大伟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付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