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梁丹丹、冯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丹丹,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大专文化,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户籍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国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梅,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研究生文化,安徽优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文新学堂负责人,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大伟,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大专文化,安徽久久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合肥第一分公司积米思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现住合肥市长丰县(户籍住址: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及辩护人胡瑾、邓国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香港广场2楼文新学堂,被告人梁丹丹向被告人冯梅出售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得款人民币9000元;同时,冯梅与被告人黄大伟相互间非法交换学生信息,冯梅将学生信息15236条交换给黄大伟,黄大伟交换给冯梅信息3836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脑、手机照片、合同、信息核查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证人黄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或者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被告人黄大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梁丹丹、冯梅系自动投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丹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梁丹丹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及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冯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大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丹丹与丈夫付某共同经营安徽旭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信群发业务。2017年元月份前后的一天,梁丹丹从他人处购买2万余条包含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备在经营短信业务过程中提供给客户使用。同年4月,经营合肥文新学堂的被告人冯梅通过电话联系梁丹丹,洽谈短信群发业务,洽谈中得知梁丹丹处有2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遂与梁丹丹商议后确定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梁丹丹处购买该信息,同时购买10万条短信群发业务。同年4月17日,梁丹丹按照约定至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香港广场2楼文新学堂,以9000元的价格将上述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冯梅,相关信息包括滨湖寿春中学、38中、45中、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多所合肥市中小学的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

被告人冯梅和被告人黄大伟系培训机构的旧同事,2017年4月,冯梅至合肥文新学堂从事学生培训工作,黄大伟至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约定信息共享即互相间以非法交换的方式将各自掌握的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分享给对方。冯梅从梁丹丹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滨湖寿春中学、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学校的学生信息,共计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大伟,黄大伟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合肥市45中、48中的学生信息,共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梅,各自将信息用于培训宣传,扩大生源使用。

2017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合作经济广场5楼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走访时,发现黄大伟电脑内有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黄大伟如实供述了其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给冯梅的事实;2017年5月12日,冯梅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7年5月27日,梁丹丹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梁丹丹、冯梅、黄大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梁丹丹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预交罚金人民币4万元;冯梅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黄大伟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付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侯审决定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丹丹、冯梅、黄大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或者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被告人黄大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以交换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其中,被告人梁丹丹向被告人冯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被告人冯梅将其中的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大伟,黄大伟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梅,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梁丹丹、冯梅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丹丹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黄大伟自愿认罪,三被告人均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丹丹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丹丹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及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丹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冯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对于被告人梁丹丹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良群

人民陪审员李长应

人民陪审员张际华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谈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