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司法救助申请人:杨红华(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董爱民(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7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执24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通过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申请人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与董雷、李国防的执行案件,因董雷、李国防没有执行能力,一直没有赔偿。申请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贫困。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提交了以下材料:1、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的户籍和身份证明。2、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所在高青县高城镇庄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杨红华、董爱民之子意外身亡,二人年迈,身体不好,无法劳动,没有经济来源,还要照顾其孙杨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3、杨某某、杨红华、董爱民的救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