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蒋定鑫、蒋定财与陈廷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定鑫,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定财,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廷兰,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定鑫、蒋定财因与被上诉人陈廷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7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定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廷兰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第一,蒋定鑫与孙某某就上海市新闸路XXX号二层亭子间、小阁楼以及二层卫生间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为了蒋定鑫向孙某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不存在房屋转让的意思表示,且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故该合同应为无效。第二,蒋定财属于接受国家救助的人员,系争房屋是蒋定鑫与蒋定财唯一的一套住房,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将导致上诉人处于无房居住的状态。第三,陈廷兰明知孙某某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不具有合法性,其将系争房屋承租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的行为自然是无效的。

上诉人蒋定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廷兰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第一,蒋定鑫与孙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不真实的,双方没有转让系争房屋的意思。实际上只是为蒋定鑫向孙某某借款提供担保,说好蒋定鑫筹到钱后将系争房屋赎回。双方没有实际交接系争房屋,蒋定鑫和蒋定财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至今。且上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也能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的转让意思。第二,蒋定财作为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没有在上述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且对系争房屋转让给孙某某一事毫不知情,故陈廷兰无权要求蒋定财迁出系争房屋。蒋定财属于接受国家救助的人员,系争房屋是蒋定财的唯一住房,一审判决将导致蒋定财无处居住。第三,陈廷兰明知孙某某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不具有合法性,其将系争房屋承租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是无效的。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陈廷兰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蒋定鑫与孙某某签订转让合同的事实清楚,且已经在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廷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定鑫、蒋定财排除妨害,迁出并腾空系争房屋。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廷兰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陈廷兰和案外人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即蒋定鑫将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给陈廷兰丈夫孙某某。同月,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变更为孙某某。2010年3月23日案外人孙某某死亡。2010年11月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由孙某某更改为陈廷兰。陈廷兰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蒋定鑫、蒋定财居住在上述系争房屋内至今。现陈廷兰要求蒋定鑫、蒋定财腾退遭拒绝。为此,陈廷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蒋定鑫、蒋定财系兄弟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事实,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陈廷兰。蒋定鑫、蒋定财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法律依据,故对陈廷兰的诉请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蒋定鑫、蒋定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陈廷兰所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新闸路XXX号的二层亭子间、小阁楼以及二层卫生间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廷兰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蒋定鑫作为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已于2007年将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给陈廷兰的丈夫孙某某。蒋定鑫称其与孙某某虽签订承租权转让合同,但实际并没有转让承租权的真实意思,只是为蒋定鑫向孙某某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蒋定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述说法,故本院无法采信。蒋定财称其未在蒋定鑫与孙某某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合同上签章,但上述承租权转让合同上确有蒋定财的印章,且已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完成过户登记。蒋定财称上述印章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无法采信。现蒋定鑫、蒋定财居住于系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故陈廷兰要求蒋定鑫、蒋定财迁出系争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蒋定鑫、蒋定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蒋定鑫负担50元,由蒋定财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艺

审判员彭辰

审判员姚跃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