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土官村村民委员会(原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村民委员会)诉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2015)三民初字第01014号]、二审[(2016)陕04民终第832号]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为王军,身份信息为:男,汉族,1945年11月10日生,住三XX县城XX王XX号,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王金禄诉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土官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2016)陕0422民初1543号]、二审[(2016)陕04民终2405号]判决书中载明的被告为王金禄,身份信息为:曾用名王军,男,194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三XX县城XX王XX号。上述两案均因1988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王金禄(曾用名王军)实际占有本院(2016)陕04民终第832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三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XX县城XX官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军(王金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王军(王金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了(2017)陕0422执恢206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王军(王金禄)罚款60000元。王金禄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三原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号为003698号户籍证明信载明:王金禄的曾用名为王军。三原县人民法院对王金禄因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土官村民委员与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所提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于2017年7月20日与王金禄进行了谈话,王金禄在该谈话中认可王金禄的曾用名为王军。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村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土官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