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吴保民,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赔偿请求人吴保民于2017年11月30日以本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本院及云龙区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本院及云龙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不履行监督职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因本院对云龙区人民法院及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不是该事项的法定赔偿义务机关,也对两法院所涉赔偿事项无管辖权。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经释明,赔偿请求人仍坚持不分别提出国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