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吴保民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吴保民,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赔偿请求人吴保民于2017年11月30日以本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违法保全、错误执行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本院及云龙区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本院及云龙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不履行监督职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因本院对云龙区人民法院及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不是该事项的法定赔偿义务机关,也对两法院所涉赔偿事项无管辖权。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经释明,赔偿请求人仍坚持不分别提出国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赔偿请求人吴保民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