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5 0:00:00

曲建玲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救助申请人:曲建玲,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376号1单元1201号。

审理经过

曲建玲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受理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曲建玲申请称,本人无固定工作,失业在家,其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领取低保,2016年两次住院,欠医药费十万余元,至今躺在家中,不能下床,儿子念大学付不起学费,靠亲戚救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款18万元至今未执行到位。故申请司法救助。其提交了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曲建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通海路社区居委会和宁海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息诉息访保证书一份,申请人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再上访。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孙盛云系烟台德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郝方仙、曲建玲、孙光辉系孙盛云的母亲、妻子、儿子。2007年,孙盛云因交通事故死亡,郝方仙、曲建玲、孙光辉与烟台德源食品有限公司大成赔偿25万元的协议,该公司仅支付5万元,余额一直未支付。2015年,郝方仙、曲建玲、孙光辉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烟台德源食品有限公司向郝方仙、曲建玲、孙光辉支付丧葬费、工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该案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已执行案款2万元,剩余18万元及利息至今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身患××,无固定工作,靠领取低保生活,民事赔偿款没有执行到位,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救助条件,可以予以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本案符合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条件,本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联动救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决定联动救助6万元,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救助5万元,本院救助1万元。2017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司救执17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救助5万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曲建玲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