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翠仙,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洪坤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923执451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洪坤提出,一、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刘洪坤进行拘留,事实上其没有拒不报告财产,也正在积极想办法还款。故请求本院查明事实,撤销执行法院错误的拘留决定。
经审查查明,关于王翠仙与刘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鄂0923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刘洪坤没有自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翠仙于2017年7月5日向云梦县法院申请执行,云梦县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洪坤送达了(2017)鄂0923执45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刘洪坤申报财产情况并按调解书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刘洪坤既未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复议程序中被执行人刘洪坤未提供申报财产情况的证据,也未提供履行了还款义务的证据)。2017年11月15日,云梦县法院根据刘洪坤在执行中未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事实情况。以(2017)鄂0923执451号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洪坤拘留15日,并对其实施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