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彭新(QQ邮箱244×××@qq.com,QQ昵称“情不知所以”,微信昵称“人生如戏”)将曾经从事小额贷款留下来的客户信息和向他人购买的公民信息以每条1元至2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1(QQ邮箱495×××@qq.com,微信昵称“2017头等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万余条。
2017年8月31日11时许,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民警和网安大队民警至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请求协助抓捕涉嫌犯罪的彭新,后到彭新住处寻找彭新未果。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即以户籍事宜需要找彭新为由让其姑妈通知彭新到当地派出所。当日11时30分许,警方发现彭新驾驶汽车停靠在邳州市运河镇南京路上打电话,即将彭新带至当地派出所审查。在当地派出所,无锡警方向彭新表明了身份,询问是否知道民警找其何事,刚开始彭新表示不知道,并认为其所做的事不具有违法性。经教育,彭新交代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新的身份信息情况。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北塘派出所和网安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及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彭新的上述归案情况。
3.证人徐某1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向彭新(“人生如戏”)购买了10万余条客户信息资料。
4.证人何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曾为徐某1向彭新代买过客户资料5000余条,后因数量大,其就把卖给其客户信息人的微信推荐给了徐某1,后徐某1就自己购买。
5.公安机关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凭证及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彭新处扣押到手机2部。
6.提取笔录及视频,证明公安机关对彭新2部手机的微信、QQ涉案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7.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彭新收件箱内信息19599条。
8.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彭新发送徐某1邮箱内信息11万余条。
9.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盘,证明彭新手机微信号转账记录、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等情况。
10.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徐某1手机内发现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与案件相关文件情况。
11.公安机关抽样取证光盘及抽样核实信息清单,证明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其中经抽样核实,扣除不属实的,公民个人信息为84700余条。
12.被告人彭新的供述,证明其供认向徐某1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及归案情况的事实。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新自愿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暂扣于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