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2/10 0:00:00

蔡玉兰申请启东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蔡玉兰,女,196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审理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启东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潘建,院长。

赔偿请求人蔡玉兰因认为启东市人民法院错误民事裁判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法赔7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蔡玉兰称,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天相诉被告仇卫昌、蔡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民事裁判错误,启东市人民法院应当对蔡玉兰进行国家赔偿。启东市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决定错误,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启东市人民法院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天相诉被告仇卫昌、蔡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启开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蔡玉兰不服申诉后,2015年4月1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启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蔡玉兰的再审申请。

2017年9月21日,蔡玉兰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以启东市人民法院所作裁判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启东市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2017年10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1法赔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蔡玉兰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案条件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蔡玉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保全、违法执行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赔偿程序并不解决生效民事判决是否存在错误问题。对于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赔偿请求人以启东市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判违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该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蔡玉兰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