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启东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潘建,院长。
赔偿请求人蔡玉兰因认为启东市人民法院错误民事裁判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法赔7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蔡玉兰称,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天相诉被告仇卫昌、蔡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民事裁判错误,启东市人民法院应当对蔡玉兰进行国家赔偿。启东市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决定错误,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启东市人民法院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天相诉被告仇卫昌、蔡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启开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蔡玉兰不服申诉后,2015年4月1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启民申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蔡玉兰的再审申请。
2017年9月21日,蔡玉兰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以启东市人民法院所作裁判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启东市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2017年10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1法赔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蔡玉兰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案条件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蔡玉兰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