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李艳萍(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
李艳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李艳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李艳萍的丈夫被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殴打致死。法院判决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共同赔偿李艳萍经济损失共计87179.1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郭训堂等五人至今分文未赔偿李艳萍。李艳萍多年来没有工作,身体患有高血压、XX,XX负债累累,丈夫死亡前的外债也无能力偿还,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是村里的特困户,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李艳萍提交了以下材料:1、李艳萍的身份证复印件。2、李艳萍所在淄川区罗村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李艳萍家庭十分困难,是村里的特困户。3、李艳萍的司法救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