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李艳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审理经过

司法救助申请人:李艳萍(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

李艳萍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李艳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李艳萍的丈夫被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殴打致死。法院判决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共同赔偿李艳萍经济损失共计87179.1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郭训堂等五人至今分文未赔偿李艳萍。李艳萍多年来没有工作,身体患有高血压、XX,XX负债累累,丈夫死亡前的外债也无能力偿还,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是村里的特困户,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李艳萍提交了以下材料:1、李艳萍的身份证复印件。2、李艳萍所在淄川区罗村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李艳萍家庭十分困难,是村里的特困户。3、李艳萍的司法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4日17时许,郭训堂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大王村卖豆腐干时,遭到该村村民安烈海(李艳萍之夫)的殴打。当晚22时许,郭训堂和其子女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对安烈海拳打脚踢后离开,安烈海因血气胸并呼吸困难于当晚死亡。2005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5)淄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郭训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三、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四、被告人曹宗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五、被告人郭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萍、安圣仁、安静经济损失共计87179.14元。五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训堂、郭明、郭强、曹宗坤、郭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艳萍家庭困难,生活没有来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艳萍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李艳萍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