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钟燕飞、罗玉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燕飞,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代雄,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玉龙,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射洪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毅,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泸龙检诉刑变诉[2017]1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召开庭前会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0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钟燕飞为拉拢客户,通过其3538**129@qq.com邮箱将“钓鱼台”、“泊林郡”、“金州国际”等小区业务信息等计35583条向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员工文某、伟存装饰公司罗玉龙等人发送。其中涉及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面积、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交易信息计8147条。

被告人罗玉龙为推广公司业务,于2016年4月13日从被告人钟燕飞处获取其发送的“外滩一号”等小区业务信息16415条。其中涉及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面积、联系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等交易信息计3918条。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钟燕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玉龙情节严重,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燕飞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交易信息条数有异议,其中“酒城花园一期合同台账”文件夹内六个子文件夹内容相同,仅是顺序不同,属重复计算,应为461条;2.未对信息进行买卖,仅是发送给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主观目的是为拓展业务提高业绩,未进行买卖,未造成严重的安全损害后果;3.本案信息数量去重后仅有4366条,未达到情节严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罗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1.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小;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燕飞系泸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人员,被告人罗玉龙为泸州市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工程管理人员。自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钟燕飞为拓展业务,通过其3538**129@qq.com邮箱将“江城国际”、“酒城花园”、“玉带花园”等小区业主信息分别向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员工文某、被告人罗玉龙等四个邮箱发送。其中内容包含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身份证号码或家庭地址等交易信息共计2447条,其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26600余条。被告人罗玉龙为提升业绩使用其1753**490XXX@qq.com邮箱于2016年4月13日从被告人钟燕飞处收受包含“泊林郡”、“酒城花园”等小区业主信息,其中内容包含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身份证号码或家庭地址等交易信息共计8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证人文某、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就控辩双方关于本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争议,被告人钟燕飞辩称其中部分信息系重复计算,经查“酒城花园一期合同台账”文夹件内个人信息及“酒城花园一期客户信息表”内个人信息均存在重复,被告人钟燕飞要求对重复部分予以扣除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燕飞涉案信息数量仅为4000余条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燕飞提供的信息中交易信息2447条,其他个人信息2.6万余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不同信息按相应比例合计计算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玉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交易信息828条,系情节严重,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第二款第(三)、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燕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玉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俊

人民陪审员曹洪玉

人民陪审员彭世斌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