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燕飞系泸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人员,被告人罗玉龙为泸州市某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工程管理人员。自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钟燕飞为拓展业务,通过其3538**129@qq.com邮箱将“江城国际”、“酒城花园”、“玉带花园”等小区业主信息分别向城市人家装修公司员工文某、被告人罗玉龙等四个邮箱发送。其中内容包含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身份证号码或家庭地址等交易信息共计2447条,其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个人信息26600余条。被告人罗玉龙为提升业绩使用其1753**490XXX@qq.com邮箱于2016年4月13日从被告人钟燕飞处收受包含“泊林郡”、“酒城花园”等小区业主信息,其中内容包含公民姓名、楼盘名称、房号、身份证号码或家庭地址等交易信息共计8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证人文某、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就控辩双方关于本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争议,被告人钟燕飞辩称其中部分信息系重复计算,经查“酒城花园一期合同台账”文夹件内个人信息及“酒城花园一期客户信息表”内个人信息均存在重复,被告人钟燕飞要求对重复部分予以扣除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燕飞涉案信息数量仅为4000余条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燕飞提供的信息中交易信息2447条,其他个人信息2.6万余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不同信息按相应比例合计计算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玉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交易信息828条,系情节严重,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钟燕飞、罗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第二款第(三)、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