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孙启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审理经过

司法救助申请人:孙启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

孙启海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孙启海通过淄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孙启海于2009年7月9日被于荣发驾车逆行撞伤致残。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于荣发赔偿孙启海损失56087.11元。孙启海车祸重残,妻子患精神分裂,XX开胸腔手术后,XX疗伤,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孙启海提交了以下材料:1、孙启海的身份证复印件。2、孙启海所在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七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孙启海遭遇车祸,生活不能自理,无其他生活来源。3、孙启海的司法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20时许,于荣发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摩托车沿省道803线公路西侧由南向北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启海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荣发、闫秀征赔偿孙启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087.1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荣发没有工作,无其他收入。闫秀征靠打火烧挣钱维持家用,履行能力有限。孙启海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困难,加之判决无法执行,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启海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孙启海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