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房勇政、房俊斋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审理经过

司法救助申请人:房勇政(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

司法救助申请人:房俊斋(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系申请人房勇政之父。

房勇政、房俊斋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房勇政、房俊斋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2016年6月25日晚10时,房国伟持刀把乔可美(房勇政之母、房俊斋之妻)杀害,房勇政受重伤后鉴定为重伤二级,至今不能正常工作。房勇政的妻子也没有工作,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生活,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房勇政、房俊斋提交了以下材料:1、房勇政、房俊斋的身份证复印件。2、房勇政、房俊斋所在临淄区皇城镇房六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2016年6月25日,乔可美(房勇政之母、房俊斋之妻)被房国伟杀害,房勇政身受重伤,家庭生活困难。3、房勇政、房俊斋的司法救助申请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晚,房国伟酒后至房俊斋家中,与房俊斋妻子乔可美及儿子房勇政发生争执,房国伟持刀朝乔可美左腋下捅刺一刀,朝房勇政胸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致乔可美胸主动脉贯通创引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致房勇政重伤二级。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鲁0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房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房国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俊斋、房勇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903.69元。三、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房国伟的亲属在一审审理期间曾代为退赔13万元。房国伟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人暂无偿还能力,其家人表示无力代为赔偿,本案剩余18072.69元执行未果。申请人房勇政、房俊斋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勇政、房俊斋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救助房勇政、房俊斋30000.00元。

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审判人员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