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涛在四川省崇州市从张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885条,后通过扫号器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扫码等方式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涛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
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涛采用扫号器扫码,修改手机号码,投试支付密码等方式,登录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消费、为自己信用卡还款,窃得人民币共计15483.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沈某的京东账户购买商品及充某,共计人民币2033.85元。后京东商城通过系统分控体系拦截两笔消费,后分别将510、1020元退还至被害人沈某的账户内。
2.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王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96元。
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叶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97元。
4.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赵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8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涛退赔了全部盗窃赃款,且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还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沈某、王某、叶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涛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发还清单、汇款凭证;辨认笔录及对周涛住处的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