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周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涛,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人周涛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被行政拘留15天;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8日被四川省威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被告人周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泽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许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涛及辩护人王泽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涛在四川省崇州市从张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885条,后通过扫号器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扫码等方式实施盗窃。二、盗窃罪。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涛采用扫号器扫码,修改手机号码,投试支付密码等方式,登录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消费、为自己信用卡还款,窃得人民币共计15483.85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涛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涛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涛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无异议,且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涛在四川省崇州市从张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6885条,后通过扫号器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扫码等方式实施盗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涛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

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周涛采用扫号器扫码,修改手机号码,投试支付密码等方式,登录他人京东账户进行消费、为自己信用卡还款,窃得人民币共计15483.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沈某的京东账户购买商品及充某,共计人民币2033.85元。后京东商城通过系统分控体系拦截两笔消费,后分别将510、1020元退还至被害人沈某的账户内。

2.2017年2月2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王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96元。

3.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叶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97元。

4.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周涛登录被害人赵某的京东账户,为自己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98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涛退赔了全部盗窃赃款,且已发还给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还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沈某、王某、叶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涛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发还清单、汇款凭证;辨认笔录及对周涛住处的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涛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涛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涛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不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梅

人民陪审员沈学士

人民陪审员施效民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