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吉0502执1294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永基公司提出,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吉0502执1294号罚款决定书没有告知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未给于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已按财产申报令的规定将财产予以申报,不存在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情形,该罚款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撤销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执1294号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