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通化富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公司)、王海友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吉0502执1260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富瑞公司提出,2018年2月5日东昌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的内容申报财产,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申请人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昌法院将该罚款决定书送达给富瑞公司诉讼期间的代理律师陈维国,陈维国律师并未取得富瑞公司的执行案件授权,法院并未实际向富瑞公司送达执行文书。法院以此为理由对富瑞公司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富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飞,王海友只是王飞授权的总经理,履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责。东昌法院对王海友罚款5万元无依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撤销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执1260号罚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