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从事房产销售代理相关工作的便利条件,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575条,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元。2017年6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从赵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190条。2016年2月间,被告人管某某利用从事房产销售工作的便利条件,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34条,后获得硬中华香烟一条。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出售南通开发区世贸公元小区的业主信息247条,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
2.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南通开发区幸福天地小区的业主信息414条,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
3.2016年2月,被告人管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南通开发区雅居乐花园小区的业主信息734条,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房号、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内容,后获得吴某某给予的硬中华香烟一条。被告人吴某某获得上述734条业主信息后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
4.2016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南通市崇川区盛和花半里小区的业主信息93条,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内容。
5.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赵某出售南通市崇川区骏和棕榈湾小区的业主信息87条,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内容。
6.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从赵某处非法获取南通开发区世贸公元、景瑞望府、华润橡树湾等小区的业主信息4190条,其中包括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业主信息4143条,包括业主姓名和电话号码的业主信息471条(按比例折算为前述信息47条)。
另查明,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个人信息被泄露,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根据赵某的供述于2017年9月7日抓获了吴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称其部分信息来源于管某某。同年9月28日民警经电话联系,被告人管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管某某自愿退出中华牌香烟折款人民币450元,吴某某与管某某分别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8400元、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电子登记簿查询结果证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供的商品房合同备案调查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未到庭证人许某、刘某的证言;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邮箱发送给赵某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管某某通过邮箱发送给吴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吴某某邮箱收到的赵某发送给其的公民个人信息、赵某的手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的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