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曹永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当事人信息

赔偿请求人曹永平,女,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所:昆明市。

审理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简称五华法院)。

法定代表人郁云,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春波,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姜靖峰,该院执行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赔偿请求人曹永平因五华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五华法院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曹永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首先,本案从赔偿义务机关五华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该院原审判决、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等司法执行行为没有错误,赔偿申请人曹永平并非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只是使用权人,五华法院并不存在民事判决错误和执行错误之情形。其次,关于本案的赔偿申请,2013年赔偿请求人曹永平即向五华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法院作出了(2013)五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赔偿申请人曹永平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7月22日其提出撤回赔偿申请书,2013年8月14日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3)昆法委赔字第00005号《决定书》准许赔偿请求人曹永平撤回赔偿申请。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属于终局决定的规定,曹永平于2013年8月14日即撤回赔偿申请经本院赔偿委员会准许,现其再次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应当不予受理;五华法院作出本案(2017)云01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曹永平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不当之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赔偿请求人曹永平提出本案的赔偿申请。

审判人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