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韩佩峰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吉0524执419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韩佩峰提出,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收到柳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后,已向法院说明农业站生产经营状况和一年前的财产情况,表示今后不再经营,同时报告的财产情况,当时执行法官已记入笔录。且申请执行人刘延双申请执行的一、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该案正在申诉。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执419号拘留决定书。